阳光之子 发表于 2009-2-14 09:22:30

从“陈丹青现象”看干部选拔任用

  陈丹青“辞职事件”成为近一段时期的热点之一。陈丹青因对现行大学人文艺术教育体制的普遍不满、不适应及不愿意适应,尤其痛恨研究生招考的政治和英语考试而提出辞职。由于两课考试优先于专业的“汰优”制度,陈丹青曾长达4年招不到一名硕士生。
  陈丹青指责外语、政治考试严重滞碍并扭曲艺术教育的品质与性质。其实,辟开艺术教育不谈,在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体制中,同样有大量徒具形式和表象的东西,分布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条件和程序等层面,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越改越繁琐,越改越作秀,民主化、法制化依然步履维艰,选拔干部的体制弊端日益凸现。
  从制度层面看,存在“三个脱节”。一是提出制度与执行制度的脱节。有些制度提出容易,执行困难。以干部监督的有关制度为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等。表面上看,考察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考察、任用失误而被追究责任的,几乎难得一见。谁来追究责任?怎样追究责任?干部选拔任用是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行为,如果由自己考察,由自己任用,由自己监督,由自己处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监督怎么到位?这样的处罚怎么实施?试想,让一个人既当看守,又当囚犯,这样的游戏岂不荒唐可笑?如果由上级党委监督,那么考察、任用等环节的责任怎么认定?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工作失误是否负有连带责任?二是执行制度与客观现实的脱节。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中,理论水平、理想信念、思想作风、知识能力、清政勤政、民主团结、资历学历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中,除了资历学历条件外,大多充满了弹性,而且难以度量。从近年来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件来看,从普通的科股级干部到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他们的提拔任用都经过了层层把关、层层筛选,那些条件限制没有妨碍他们到达权力的一个又一个巅峰,那么多的制度和程序都无法阻挡他们堕落的步伐,不知道在干部选任各个环节里是怎么坚持这些条件的?不知道那些条件限制又有多少实际意义?三是法理制度与隐性制度的脱节。干部选拔任用最关键的环节是讨论决定,《条例》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从法理上看,党委的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都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但在现行的选拔任用体制中,官场的潜规则是:党委主要领导几乎拥有其他班子成员无法比拟的权利,他的一票与其他成员的一票远不能画等号。问题的实质是,法理制度与隐性制度同存并行,这种有令不行,违规运作的决定方式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而且得到相当部分(上级、本级、下级)的默许和认可。所以,决定干部升降去留往往是“秀外慧中”,不足为外人道也。
  从程序层面看,存在“三个多余”。一是“考察德廉”多余。本来,人事部门对公务员有年度考核,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也有年终考核,党组织又要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可以说对党员干部的德廉评价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权威。再说了,干部德、廉谁说了算?如果纪检监察部门没有认定一个干部违纪违规,司法部门没有认定一个干部违法,那么,谁更有权利对干部的德廉表现作出评价?二是“酝酿”多余。酝酿主要是征求意见,酝酿的目的是为了慎重起见。但在干部考察环节,“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已基本涵盖了酝酿的范围,在现实中,酝酿这一环节已演变为班子成员等相关领导的“相互通气”,成为一种告知方式。如果从表达意愿的角度,在行使“票决”的时候,在考察谈话的时候,在任前公示的时候,班子成员等相关领导完全有机会、有条件倾吐自己的心声,又有什么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程序来画蛇添足?三是“异地任职”多余。如今的社会,通讯发达,交通快捷,异地任职回避不了亲情。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异地任职也不能制止权力交换。社会光怪陆奇,诱惑无法不在,权力常常是各种诱惑狙击的重心,对执政能力不强、基本素质不高的干部,并不在于在哪里做官,做多大的官,而在于他有没有捍卫原则和尊严的坚定性。
  从条件层面看,存在“三个困惑”。一是唯资历学历与不唯资历学历的困惑。在资历学历这个资格条件的取舍上,到底是“唯”还是“不唯”,让人似是而非。对于那些卓越的领导,他能慧眼识才,任人唯贤,打破局限;对于那些心存杂念的领导,这恐怕又让他多了一个通融的渠道,擅权的借口。二是干部年轻化与干部低龄化的困惑,干部选拔任用是要解决“为我所用”的问题,提倡干部年轻化是为了保持干部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干部任职年龄设限过低,让一些原本不具备担任领导干部能力的人“霸王硬上弓”,甚至刚出校门,便进“官门”。不经过必要的培养锻炼,单纯凭学历与年龄用人,这就从一个极端走进另一个极端,这样做,必然寒了那些默默奉献、厚积薄发者的心,让一些正处于工作旺盛期的干部失去希望。不知道,这与干部选任的初衷是否相悖?三是越级提拔的困惑。越级提拔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谁说了算?现实中如何把握?
  干部的选拔任用是一个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没有社会公信作基础,没有配套的制度尤其是监督制度作保证,没有具体化、可操作的条文作指导,那些大而化之的东西,到实践中可能就是一层窗户纸。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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