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hqkjw 发表于 2009-2-23 21:06:16

评估价相差60万 反映三年竟未果

  近日,高邮市俞永瀚等人多次来到报社投诉,反映其营业用房在2002年拆迁中由于不按市场价格评估,导致其损失近60万元的事实,三年来他们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记者接到投诉,随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了解,该房产位于高邮市文化宫路,属一类地段,建筑面积614.96平方米,2001年6月依法领取产权证,产权证上标明为非住宅类房屋。2002年,高邮市土地开发储备公司作为拆迁人,对该地段进行商业开发,并委托高邮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该中心指定扬州安信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对房产进行了评估。
  投诉人介绍,由于拆迁人执行的是2002年高邮市的地方文件,与当时的市场价相差甚远,故其一直未同意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被拆迁部门列为“钉子户”.2002年6月14日凌晨,拆迁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将推土机开到现场,准备予以强制拆除。在此情况下,投诉人只得在拆迁协议书上签了字,领取了9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事后,投诉人于2002年12月又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价格超出了实际拆迁补偿款近60万元。投诉人认为,由于高邮市土地开发储备公司没有按正常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高邮市拆迁办陆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介绍,当时高邮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是邮价(2002)年35号和45号文件,该文件是根据《扬州市城市环境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规定,结合高邮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没有执行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而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是没有资格从事房地产价格鉴定认证的,且标的物在高邮,也超出了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范围,故该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是无效评估报告。其房屋由于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也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以商业用地标准评估只能按住宅类用房标准补偿。故投诉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无法律依据,政府不应按照投诉人的请求补偿。
  记者为此采访了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和省价格认证中心的有关负责人,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宋处长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a>》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该拆迁行为是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a>》颁布之后,理应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来确定补偿标准。至于房屋的性质确定,应以产权证的记载为依据,其产权证上标明的是非住宅类房屋,对被拆迁房屋以住宅用房的价格补偿也与事实不符。省价格认证中心的谷科长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从事房地产价格的评估认证,该房产标的虽在高邮,但诉权发生在广陵法院,故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有权对涉案的房产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鉴定、认证和评估,广陵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完全合法有效。
  据悉,目前俞永瀚等人的拆迁纠纷已诉至法院,这一长达三年的拆迁纠纷何时才能结束?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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