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x 发表于 2009-2-24 15:42:24

立法应对电器报废高潮

  家用电器及办公电器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规模进入我国,之后的10年时间里,我国发展成为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大国。
  发展至今,最初投入市场的电器已陆续进入报废阶段。电子垃圾如何处理,成为我国无法回避的问题。
  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脑的产量为1.82亿台,预计社会保有量为9亿台,报废量为2800万台。这些报废的退役电器,即学界所称的电子垃圾,若处理不当,将成为危害严重的污染源——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电子产品含有铅、镉、水银、六元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大量有毒有害的物质;电冰箱的制冷剂和发泡剂能破坏臭氧层;废电脑所含的700多种化学原料中,50%以上对人体有害。而铅一旦进入土壤会严重污染水源,危害人类、植物和微生物,并对儿童的脑发育造成极大的副作用。并且,一些电子垃圾的非正规的拆解和处理又会产生更严重的二次污染。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有效回收处理机制。


  非政府处理体系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处于无政府状态,整个处理过程没人管。”广东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分管固体废物处理的李亚南说。
  据记者采访,目前,大多数家庭的退役电器都会低价卖给那些走街串巷的收购旧家电者。这些收购者的通常装备是:一辆平板三轮车,一块写有“回收旧家电”的牌子。收购回来的旧家电大多经过维修、改装后流入二手电器市场,供客户选购。
  一些已丧失维修价值的旧电器会被卖往私人的小型提炼厂。在废旧电器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根据国外的研究报告,一吨电子板卡,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等有价值的金属材料,其中仅1磅黄金就价值6000美元,因此对这些电子垃圾进行无需先进技术、设备并且成本低廉的手工拆解,是很有利可图的。这些私人的小型提炼厂在一无技术、二无设备的情况下,仅靠成本低廉的手工拆解,即可获得高额利润。
  二手市场与私人拆解,成为废旧电器在我国非政府处理的主要渠道。之所以称其为非政府处理渠道,原因一在于目前我国对流入二手市场的旧电器,没有实行检测制度,这些旧电器是否仍能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是否会造成危险等,没有专业部门对之进行检测,旧电器无需任何检测手续即可轻松走入二手市场。买家需要的是经验,购买旧电器的人多少有些“撞大运”的心态;原因之二在于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多为私人作坊。他们不仅缺乏专业的排污染措施,一些私人提炼厂甚至还大量走私国外的电子垃圾进行拆解,牟取暴利。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产生的电子垃圾80%都被出口运到了印度、中国和巴基斯坦,其中中国又占了90%。这些走私的电子垃圾基本上都流入了广东、福建沿海的一些手工作坊被非法拆解。
  广东省汕头的贵屿镇,就是一个私人提炼厂的聚集地。这里随处可见国家环保总局和海关总署的明确规定禁止进口的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像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家用电话机等11类废电器。在对这些电子垃圾进行加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吸入锡、铅、铍、镉和汞会对工人和附近居民产生毒性危害;铅、钡和其他重金属渗入到地下,会污染当地的地下水;直接倾倒在河里和河岸上的碳氢化合物、重金属、溴化物成分会使河流酸化,伤害鱼和植物。在贵屿的北林村,临街的墙都有三两个洞口,洞口里面是风扇,从街上走过时,一股股刺鼻的气味从这些洞口里吹出来,这些气味主要来自于这些家庭作坊式的拆解车间。
  在我国和贵屿一样的电子垃圾提炼处理地还有很多,虽然这种私人拆解给当地人带来了财富,但是由于提炼而造成的严重的环境污染,却远非这些财富所能挽回的。


  国外已有的模式
  以日本这一电子大国为例,1998年6月,日本颁布了《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该法于2001年4月施行。该法将回收废旧电器的义务归于电器零售商和制造商,并且零售商有义务将其回收的废旧电器转交给制造商,而制造商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再利用和循环。同时,零售商和制造商可以从消费者那里收取收集、运输和循环废旧电器的费用。
  欧洲各国对废旧电器的处理也同样关注,这些国家对电子废物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电子废物的电子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要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重点源监管,要求对产生危险电子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加强对电子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管,禁止露天焚烧电线、电缆,禁止使用强酸泡等落后工艺和装置加工利用印刷线路等;鼓励进口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从事国内电子废物的加工处理,等。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前者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其废弃后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等相关费用将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后者的主要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设备中不得再包含某些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主要包括铅、汞、溴化阻燃剂等六种物质。上述两个《指令》已于2004年8月13日开始执行,强制执行的“大限”是2006年7月1日。
  欧盟即将生效的指令对欧盟来说是一种绿色壁垒,以中国的出口厂家为例,其出口到欧洲的电子电器将被追加回收成本,中国出口电子产品的制造商要承担欧盟处理废旧电器的费用。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表示,欧盟这两个《指令》实施后,我国企业将来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由于费用预测将依照欧洲人力成本计算,所以电子垃圾的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


  规范化应对尝试
  将废旧电器的回收、利用与拆解政府化,成为我国发展到今天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话题,政府应在废旧电器报废高峰到来之际有所作为,同时,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进行立法,也是国际发展的统一要求。
  2004年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出我国对这一领域的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体系已在拟建中。
  《条例》将废旧家电划分为废家电和旧家电两类,废家电为丧失使用功能的家电,旧家电可进入二手交易市场,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同时《条例》规定,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责任归属上,《条例》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回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交售给处理企业,与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由此可见,私人拆解作坊将被严格取缔。
  《条例》同时还对消费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一旦《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这一义务是需要消费者格外关注的,对于废旧家电的处理只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交售给家电经销商,二是交售给售后服务机构,三是交售给回收企业,除此之外的处理途径均不合法,私自丢弃及私自拆解的行为被严格禁止。


  与立法同步开始尝试的,是大型的国有电子垃圾处理厂的出笼。据悉,国内首家专业电子垃圾处理厂很快将在上海青浦破土动工,这也是国内第一家大型专业系统的电子垃圾处理厂。该处理厂主要处理报废电视机、电脑、手机等,通过特殊的化学、物理处理方式,从中拆解、提炼出金属、玻璃、塑料等,并投入再利用。该处理厂有望明年底投入运行,年处理报废电视机和电脑台数高达50万台。
  大型电子垃圾处理厂的建成,联合立法的完善,我国电子垃圾的回收体系将初见端倪。届时,电子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将和处理厂一起,共同承担起回收、处理电子垃圾的责任,销售终端的废旧电器将不再无处可去。在政府的引导下,电器报废的高潮将被纳入有序的处理流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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