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RMOiVl 发表于 2009-2-24 15:42:26

“两房”后的“两院”

从人大会议室出来,回到办公室,正好同级法院的院长们来我们新迁入的检察技侦综合楼串门,从相邻的“两房”基建谈到“两院”的关系。
    所谓的“两房”,特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和办案用房”,全国的“两院”执行统一标准,但都只能因地制宜。
    法院和我们检察院同时举行的建楼奠基仪式,相近的建设规模、等量的财政拨款,检察楼已经建成投入使用,而法院楼的外装修还没完成。
    “你们先搬害我整天挨区领导批。”院长抱怨道。
    “家大难当,追着区长要钱的日子也不好过。”检察长苦笑。
    在我眼里,“两院”关系,或者说是两位“一把手”的关系,算得上“战略合作伙伴”。一方面,在法治进程需要“两院”形成合力的命题下,面对司法改革a>的危机和地方领导的现实,双方越来越趋向“共同进退”;另一方面,同为司法机关,政绩和形象的竞争在所难免。
    法院的“落后”其实不应该是因为“没钱”。诉讼费a>总是“预收”的,早晚也是要“回拨”的,况且副院长的专车已换成了“本田雅格2.0”,而副检察长的座骑还是“桑塔纳普通型”。
    但院长的理由就是工程款不到位。按规定,工程款只能由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并从基建专用账户中支取,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手续完整是拨款审批的前提。院长为人谨小慎微,法院盖楼自然按部就班。
    “你们赊了那么多账,欠债让下一任还。”院长挖苦了一句。
    “资金全部到位才能进行政府采购,没钱难道就坐着等?我们自己跑材料绝对不会输给政府采购,欠账很正常。”检察长理直气壮。
    此时院长的表情,让我想起他曾经发过的牢骚:“检察长是市里任免的,我是区里任免的。”
    关于这句话背后的法理,有人说是因为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弱于领导关系;也有人说是为了保证反腐败的力度。当然,结论是表面的:检察长的位置比院长来得稳当。
    前些时候,一位外地的同事来参观新大楼,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法院的院徽挂在国徽之上,有什么说法?
    认真一看,检察院的国徽挂在大楼顶层外墙,而法院在那个位置挂的是“天平”,只不过色调作了淡化处理,国徽则挂在一楼大厅顶沿。
    “没什么特殊含义,完全出于装饰的目的。”我打电话给法院负责基建的副院长,他在电话里的回答让我很是失望。我把“山芋”抛给了法院院长。
    “当然意义深远,你们为什么把国徽挂得比我们高,是不是想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院长反将了一军。
    “两房”的国家标准里应该没有关于国徽定位的规范,看来是我把问题复杂化了。
    但对“天平”的“上位”,我深有体会:
    2002年,我院对一起贪污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请示后以不属于“高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2003年,全国首例的检察机关“支持反诉”案由我院提起,法院在几经协商后受理了《支持反诉意见书》,但仅采纳了争议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因而无效的意见,对于50余万元涉案款项,却用“追缴国库”的判决驳回了我院关于“返还集体”的诉求;2004年,我院公诉的一起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经上诉被裁定发回重审,院长多次带着苦衷前来协调,检察长开始以“你改你的,我抗我的”坚持重新开庭,最终还是同意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驳回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解释方面的“霸权主义”,还折射出“两院”司法改革a>路径选择的差异,法院系统一般是自上而下,而检察系统通常是自下而上。
    最近检察长经常念叨追赃难,几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检察环节上拒不退赃,开庭后却当场缴清,换取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我们办案花钱出力做坏人,你们赚钱又赚人情。”检察长对追缴回拨款落入法院的口袋“耿耿于怀”。
    尽管学者们孜孜不倦地泊来日益国际化的审判权威和法官地位,“业内人士”仍习惯将“两院”相提并论。《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兄弟般地平衡。当然,也有冲突的时候。
    院长突然想起一个案件:“执行裁定不能抗诉吧,民行科今天来调卷有什么用。”
    我刺了院长一下:“最近,上头的文件明确规定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过程中发现的法官职务犯罪由民行部门立案侦查,他们现在也属于侦查部门,可能想找点线索吧。”
    其实,院里的民行科负责人是法院的“女婿”,要当真查法院的案子,相信他“回避”都来不及。
    周边兄弟单位及本地的经验表明,检察院通常不愿主动去查办法官腐败的案件,而法院在无罪判决之前,也往往先建议检察院撤诉为妥。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多了,制约与监督却淡化着。甚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被理解为维护“两院”共同的权威和尊严。
    院长们走了。我从窗口看着他们又在工地上当起了“监工”,想像着院长的愁眉苦脸。
    区长下命令要在12月28日建区四周年时搬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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