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66|回复: 0

新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处罚力度大

[复制链接]
ggdqmvj 发表于 2009-2-28 15: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在处罚幅度上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这三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信春鹰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应该说,本法对于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信春鹰指出,民事赔偿优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有民事的,有行政的,也许还有刑事的,可能承担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信春鹰表示,食品安全整个监管链条里面特别重视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表现了一个理念的变化。因为以前特别注重食品卫生,更多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但是现在的监管链条大大推前了。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实际上已经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现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体现源头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希望通过强化食品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信春鹰:公众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存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等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3 11:24 , Processed in 0.09746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