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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善举,更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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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ECUTQT 发表于 2009-3-7 09: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据2005年7月18日法制日报3版《河南巩义刑警义务照顾犯罪嫌疑人家中孩子和山羊引出话题?? 谁来为民警人性化执法埋单》一文(作者:张惠君? 徐斌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7/18/content_168883.htmA>)报道,今年6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康定民刑事拘留。但犯罪嫌疑人康定民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和家中的10多只山羊却成了民警们的牵挂。康定民早年父母双亡,妻子离家多年不知下落,只有他和未成年的儿子小帅(化名)相依为命,案发之前,康定民家中还饲养有10多只山羊。由于康定民平日里不能和邻里、亲属和睦相处,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太融洽,因此没有一户愿意出头这样做,包括康定民的亲友。为了保证小帅健康地成长,民警们只好将其带到了队上。除了照顾好小帅,民警们还要每天几趟跑十多里到小帅的家中去喂羊。+ |' ~3 K4 M5 W& H+ D/ }- q
??? 此事虽然让人啼笑皆非,但正如编者所言,较两年前发生在某省的曾引起舆论哗然“抓走吸毒女,饿死三岁童”事件,要好的多。这也是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带来的可喜变化。2 i0 D+ |' a( e- o2 E0 i
??? 民警该不该为犯罪嫌疑人看管孩子、饲养家畜?公安机关是不是福利院?公安民警该不该当饲养员?不言而喻,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法第二条)。可以说,上述工作都不是公安机关的主业,因为它行使的是公权力,而作为公权力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法无授权不得为”,因此答案是明确的。( o+ N& ~3 K" c$ _. P% p; e0 R
???? 但问题并不这样简单,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这样看来,巩义警察们的善举又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单纯一个人性执法所能包容的。& X) v- @4 c4 T' o+ p  W
???? 其实我认为困扰巩义刑警们的主要还是资金问题,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可以找人寄养,10多只山羊也自然可以找人饲养,但问题就是凡此都需要一定的费用,在当前基层政法机关办案费用“捉襟见肘”甚至“找米下锅”的实际情况下,自然要让河南警察们“一直奔走于有关部门之间,寻找着最后的答案和解决的办法”。3 o4 [3 u  R. `* {; H
???? 法律赋予了警察一定的职责,但没有解决其资金来源,由此产生了警察的困惑。我们群众有困难可以找警察,警察有了困难该找谁?我想还是应该找法律解决,让法律来为人性化执法埋单,在为警察设定义务的同时,通过立法确定资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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