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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悼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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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nIYzRW 发表于 2009-3-8 08: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老太病逝,生前一直赡养她的侄子赵某某带着一帮亲戚到火葬场奔丧,竟吃惊地发现老太的遗体已被老太的养女提前火化。赵某某等人气愤异常,将老太养女等人推上了被告席。8月18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南京首例讨要“悼念权”官司。* c5 v& n8 R0 ]+ o2 j. P
            火葬场里奔空丧, n" d2 ?! h( S& P5 N
  2005年2月10日20时,90多岁的王老太因病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去世。由于王老太生前一直由侄子赵某某赡养,老太去世的第二天外孙女李某和其丈夫孙某某找到赵某某家(王老太原生活处),商量处理老人的后事。双方在居委会约定,于正月初六(2月14日)将遗体火化,并通知各亲戚赶去看死者最后一面。2月13日(初五)下午,丹阳乡下的亲戚都赶到了南京,赵某某为他们安排了吃住。2月14日一大早,赵某某就带着众人前往火葬场。可在火葬场等了好长时间,也不见李某、孙某某的人影。到李、孙二人被迫而来,众人被眼前的事实惊呆了:王老太已经被其养女赵某于2月12日火化,大过年的大家竟然奔了空丧。无奈之下,赵某某等人找来110民警,在民警的协调下,众人对着骨灰进行了追悼。5 R' S- U  b! J* C) `6 G' N4 {  c
            侄子讨要“悼念权”4 i" s$ L( m, X" |9 g
  想到自己亲手赡养的老人就这么去了,而且临走之前连最后一眼都没有看到,赵某某的心中异常难过,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孙某某和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245元。
8 ]1 ^' w$ Q. t  在法庭上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等四原告认为,被告赵某及其女儿女婿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了社会民俗民情,是对他们的精神伤害。被告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死者火化,导致无法再让亲人见上最后一面,给亲人造成了永远无法挽回的悔恨,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悼念权”。李某和孙某某是这件事情的全权代表,对这件事情应当负有全部责任。+ v% n' I' v6 Z2 S9 A+ r0 k' a& O
  原告还申请证人出庭,就南京民俗做了详细的介绍。证人梁某说:“一般老人去世以后,家属应通知亲友、邻居,称为报丧。如果报丧不到位,别人会认为你是瞧不起人,会加以记恨。如果实在是有人通知不到,就在家门口贴个牌子。死者的近亲属是无论怎样都要通知的,没有通知到,后果是很严重的。跑空丧是最大的忌讳,大过年的跑空丧,就更不用说了。”/ E9 ?2 ~6 O. h  K
            侵犯“悼念权”无从说起?
5 M7 E9 y. Z: s5 g0 ~" h9 }# p3 ^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对于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反驳。她说:“我母亲是老人的养女,在法律上我们有权对老人的骨灰进行处置,通不通知哪些亲属是我们的权利。”被告李某一再声称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所有事情是母亲全权办理的,自己不应负责任。
, I' [3 K+ C5 `, Y% r9 y9 Y  而原告赵某某及其代理人则认为,虽然“悼念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是属于身份权利的一个具体内容,是用人格利益来保护的。法律来源于生活,对于生活中的民风民俗是给予支持的。当亲人去世后,亲属应当有追悼的权利。这是几千年来的一种风俗习惯,是不可以随便破坏的。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n* d+ c! b- S; g
  因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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