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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客死科威特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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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 发表于 2009-3-8 08: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7月下旬起,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建工集团)门前,外派劳工张留民的亲属聚集在此,为张死亡善后处理事宜与建工集团多次交涉。8月10日,“战事”升级,双方互有人员受伤。8月11日,本报记者赶赴盐城。; v; U/ K1 R1 t5 }
            涉外劳工客死异乡
: W: I5 u, }6 {9 o3 ~; O$ k  据了解,今年38岁的张留民,系盐都区秦南镇南环村人。2004年5月,张被建工集团招工第二次赴建工集团驻科威特项目部工作,工种为瓦工,到科后任瓦工组组长,2005年4月任见习工长。7月中旬,张家人接到建工集团通知,称科威特时间2005年7月7日下午5时左右,张留民在宿舍休息时,患心肌梗塞死亡。
& |% Z' m- I+ B9 C  根据建工集团驻科威特项目部提供的《关于张留民员工死亡的情况报告》,7月7日上午,张留民因6日加班至深夜而在宿舍休息。饭后到项目部商量下午的工作,后又约人叫等下午上班的通知。其后到下午3点,全体工人在宿舍午休。3点30分,工人开始上班,看见张留民在睡觉,叫了几声没回音,工人以为他夜里加班累了,就走了。5点钟左右,工地负责人通知张留民带领加班工人去上班,才发现张留民已无任何反应。经送附近医院抢救,张留民心脏已经停止跳动。  e4 B8 D  z% J% L- _- K: T* j
  死者的亲属惊闻噩耗,来到建工集团,要求对方:出具科威特方面有关张留民死亡的司法鉴定a>书;安排2-3人赴科威特瞻仰遗容;死者尸体回国,如不能,则骨灰回国;提供张留民的人身保险合同;按规定给予补偿。但遗憾的是,建工集团对其的要求置之不理。张留民的弟弟张留海对记者说,建工集团答复其说张留民因病死亡,只能按普通职工因病死亡的标准处理,没有什么保险合同,骨灰也不能回国。2 H9 M5 [; K$ y1 W
  外出务工却客死他乡,个中痛楚不言而喻。对亲属而言,建工集团的处理态度尤为重要。据亲属反映,建工集团起先愿意补偿17万元,在亲属尚未同意的情况下又改口为5万元,直至不予理睬。
! p6 `0 U- a$ }. {  T            补偿遭遇“法律空白”?! M) R$ Z4 G8 D3 i& I1 w% H
  建工集团外施部经理范杰告诉记者,对张留民的意外死亡,集团公司很重视,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其亲属作了死亡情况说明,并秉着最大的诚意和同情善待他们。针对亲属们有关张留民死亡原因的疑问,公司向他们出具了科威特方面提供的死亡报告。至于他们提出的尸骨回国、去科瞻仰遗容等要求,因为科方的原因,我们无法做到。在对张留民死亡处理问题上,我们认为其系因病死亡,将他作为正式职工来待,根据苏劳社险(2004)2号《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只能补偿其亲属1.085万元。考虑到亲属无法探望,以及死者只能就地安葬,公司愿意补偿3万元。鉴于张留民上有60多岁的父母,下有13岁的小女,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公司愿意给予1-4万元的救助。
% x! V  L( u. }  记者仔细研读了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发现该文件所指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各类人员”,当即提出有没有相关外派劳务人员类似情况的规定。范杰坦言:经征询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外派劳务这一块目前还是个“空白”,如有明确规定,我们愿意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 ^9 ^. \" j2 N2 T% B  那么,到底是不是“空白”呢?张留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盐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主任邹业宏律师a>说,劳动部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已明确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更何况,张留民出国前体检是合格的,而在科威特期间,张一直处于工作状态,身体极度疲劳才会突发死亡。可以肯定的说,张留民的死与夜里加班有直接的关系。
/ w0 C- l5 Z' {. P( e# L3 B% D; \  邹业宏告诉记者,对张的亲属而言,有没有这个规定,或者用不用这个规定,在数额上有着十几万元的差距。所以,到目前为止,建工集团还不承认该规定的效力。而且,建工集团还认为,张留民是自愿出国劳动的,不属于集团正式的外派人员。7 `# x; h, b2 z  W* ^
            涉外劳务人员权益亟待关注, @; Q  b$ h) ]
  为了证明张留民的外派劳务人员的“身份”,邹业宏搬出了劳动部与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等规定。( F& l7 }6 D& f% S, z: y8 z, }
  随后,记者上网查阅,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系统支持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库,见到了上述规范性文件,效力栏注明是“现行有效”。
+ _- ^. E7 t0 u6 Z9 ]) ?/ t1 j  既然有为张留民“量身定做”的规定,建工集团为什么要弃而不用,舍近求远呢?难怪邹业宏要发出“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真难”的感慨。
7 F0 @0 z4 }( G; x. g  据了解,仅领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可以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建筑企业,盐城就有10家。其中,建工集团规模比较大,颇具代表性。根据驻科项目部的要求,建工集团通过招工简章征集劳工,并让想出国的劳工,在他们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名,从而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建工集团只负责劳工出国前的相关手续,驻科项目部负责必要的生活设施。协议中为劳工办理人身伤亡保险的“约定”,建工集团亦非实际履行,而是由科方总承包人为劳工们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要求,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亡,驻外机构应向外方争取伤、亡劳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很显然,张留民家尚未感受到这样的“温暖”。$ L& E: }9 Q5 }9 V: s; I2 I
  外派劳务人员在为自己家庭创造了财富的同时,也为外派企业和驻外地方创造了财富,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却长期被冷落,这应该是各外派企业认真对待的问题,也应该是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督检查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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