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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轮胎不顾巨款 十万元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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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mvixf 发表于 2009-3-8 08: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一职工驾驶车辆带储户取款途中,将储户的10万元巨款放于驾驶室内,因轮胎扎坏二人下车查看均无暇顾及巨款,结果10万元不翼而飞,最终这名职工被法院判令赔偿储户7万元。 6 J" B$ ~/ m: a: N6 s
  2004年9月15日,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下称信用联社)职工邓庆华得知丰县欢口镇吴庄村农民吴传志想贷款买船,且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县支行(下称农行)有一定存款,为尽快完成吸储任务,遂通过他人转告吴传志把农行的存款取出转存至信用联社后再贷款,以证明其有还贷能力。9月17日上午,邓庆华驾驶车辆与吴传志一同前去农行取款。双方首先来到农行城关分理储蓄所,由吴传志填写取款单并输入密码,邓庆华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10万元装入自己的手提包内,然后将手提包放在正副驾驶座中间汽车手刹处。由于吴传志存单上尚有几万元未取出,邓庆华提议到另一储蓄所再取,当行至丰县工农路与人民东路十字路口时,汽车发生故障,邓庆华下车检查发现左前轮胎被扎,吴传志见此情景也下车帮助更换轮胎。此时车门没有上锁,车门玻璃也未升到顶部。待二人上车时,却发现装钱的手提包不翼而飞,立即拨打110报警,但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未侦破此案。吴传志于11月9日诉至法院,将信用联社、农行、邓庆华推向被告席。 4 F9 Z2 I; q4 e7 H; A6 d$ n; _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丢失的10万元现金,没有交到信用联社,亦未进入办理储蓄存款的操作程序,故信用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农行在支取给吴传志存款时,基本按照操作规程办理,虽然工作人员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邓庆华,但吴传志当时在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默认,丢失10万元现金时已远离农行储蓄所,农行没有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邓庆华替吴传志清点并接收了该款,放到自己驾驶的车内,二人均有看管该款的义务.当车辆发生故障后,作为驾驶员的邓庆华下车检修,车内只有吴传志一人,且吴传志是该款的所有权人,吴传志置车内巨款不顾而下车帮忙,使该款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故吴传志对该款的丢失负主要责任(60%);邓庆华检修车辆时,明知吴传志也下车帮忙,车内巨款无人看管,自己既未注意该款的安全,也未提醒吴传志,故对该款的丢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40%)。遂判决邓庆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吴传志人民币4万元,驳回吴传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传志、邓庆华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4 y( Y" q& A; A8 X7 i* I) k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庆华为完成吸储任务,驾车积极协助吴传志到农行取款,邓庆华清点取出的10万元后装入手提包内,并亲自提到车上放在手刹处,吴传志此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当车发生故障后,邓庆华作为车辆驾驶人先行下车检查车辆故障符合常规,但其应当意识到10万元未进入正式储蓄存款操作程序,所有权尚未转移,其应尽提醒吴传志看管好该款的义务而未尽,故对此款的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70%)。吴传志作为现金的所有权人,在未履行正式储蓄手续办理存单之前,应对自己的财产尽保管看护义务,当其下车后更应注意该款的安全,相反在未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闭的情况下,大意下车帮忙,致款丢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0%)。二审据此改判邓庆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吴传志人民币7万元。 1 u# j5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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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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