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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鞭炮部分解禁彰显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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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人wov 发表于 2009-3-9 15: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年来,城市禁止燃放鞭炮相沿成风,先是政府规定,后是地方条例,渐次升级。然而禁令虽下,城市燃放烟花爆竹之声却不绝于耳。一到节日,尤其是春节,政府便要出动许多人员沿街查防,但是收效甚微,常常遭遇禁而不绝的尴尬。
2 e! C1 l3 B# j- h7 `  6月2日,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条例规定:今后北京五环路将成为一条“楚河汉界”,五环外可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W6 l8 ^/ r1 b$ m! O2 z
  虽是草案,但是彰显了法律的深刻意义。法律之行,本乎人心,倘若逆情悖理,虽是以至大至公的良好愿望开始,未必收到民众一体遵行的效果。清代魏源曾云:“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立法者必须考虑人的趋乐避苦等自然本性并尊重千百年来业已形成的历史习惯。& u' A* t8 u  e- t  i
  有史为鉴。汉武帝雄才大略,开疆扩土,彪炳华夏。然而为政苛猛,好用酷吏。当时盗贼横行,禁而不止,甚至发大军征讨,“一郡之内诛万余人,但散亡之后,倾刻复集”,搞得汉武帝十分头疼。于是汉武大帝想到了法律,让大臣们研究制定了“沉命法”,其中规定“盗起不觉,觉而捕不尽者,二千石以至小吏,皆死”,法令之严酷让人望而生畏。可是汉家大军对此都无可奈何,又怎能让地方官吏做到一夜之间,盗贼尽去?于是出现了虽有盗贼,但地方官吏上下相欺,匿而不报,虽然制定“沉命法”,但是盗贼愈盛的局面。
9 Y2 A; \1 ^' Z* @# Z' y  汉武帝想用法律的手段清除盗贼,初衷是好的,但是一旦把法律制定到“威不能行”的地步,那么“沉命法”的短命也就在所难免了。联想到最近一些地方的“激情制法”,有些人一旦看到社会上不和谐的现象,就会想起制定相关的法律,用法律的刚性去消除社会上的一切丑恶与阴暗。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是最低层次的道德,用法律去调整人们的道德甚至是习俗,必定是事与愿违。
6 U. k- G% Q) v9 e  令人欣喜的是,近日,北京的鞭炮部分解禁已经北京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它彰显的是法治的成熟与进步,我将为其鼓与呼!4 }6 a9 A; m  J( |) s' h% a: d

% x3 J# r* x/ E0 E' t. c  (作者系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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