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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教案官司”叩问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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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dqmvj 发表于 2009-3-11 21: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教案官司”,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2005年3月30日上午,该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 L/ S9 n: t. S  据悉,这起打了近3年的马拉松式的“教案官司”已是第5次开庭。教案到底姓“公”还是姓“私”、有没有著作权等问题,再次成为庭审焦点。1 R+ ~! ?9 c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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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本教案丢失2 W* `) g% e/ v( Y' h% W% W9 C
  45岁的高丽娅从事小学教学工作近30年。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担任语文教师,每学期按学校的规定将编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到2002年上学期,高丽娅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
+ }/ h8 @  x% e" H/ n2 q4 i  2002年4月,高丽娅因撰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自己的教案,但该校最终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为此,高丽娅认为学校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侵犯了她对教案的所有权,遂于同年5月30日将学校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返还她语文教案44本,并赔偿损失8800元。' |; B' V* t+ B) D+ k  }
  这一案件让许多人瞠目结舌。教师对自己编写的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作为问题被摆上了台面。
' s: u. C" ~$ _; B- k2 \  2002年8月5日,南岸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X6 u! x/ O  c1 _6 ]) v: d
  原告高丽娅的代理律师a>诉称,被告将原告教案本擅自作处理,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赔偿8800元是最低标准,即44本教案每本约120课时,一个课时备课需要80分钟,则44本教案需要时间至少7040小时。高丽娅要求学校每小时赔偿其1元损失,另外的1760元则是其精神损失费。$ U& C0 ^" j% T+ L! K" f" H
  被告方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代理律师a>则辩称,教案本是教学中教师使用的物品,是学校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学校,学校对教案有处置权,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1 i( E. P( X/ r. S) a) w
  一审法院南岸区法院认为,空白教案本由学校所发,所有权属于学校。高丽娅与学校是行政隶属关系,她将教案内容记载于教案本上是工作要求,编写教案属工作行为,因此学校享有占有、处置的权利。另外,她与学校对教案本是否返还无明确约定。同时,关于记录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我国法律及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相应规定。原告、被告并非平等主体,彼此间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此,裁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 d% a7 `; {! w; G+ ^) J. z1 Z
  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2002年10月24日裁定: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是一种物权请求,双方应属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范围,因此撤销南岸区法院8月5日的裁定,要求其重审。
% R) C( I# X( I  q6 J4 A9 e  2003年10月24日,南岸区法院重审后,以教案本属物权范围归学校所有为由,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仍不服,再次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0 y9 T  s' D5 o* t2 {* N3 `  2004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教师是基于学校为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内容而受聘于学校,教师在上课前应提前备好所授课程写出教案。虽然教案包含有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但它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而教案本是记载教案的一种载体形式,为学校购发,其所有权无证据证明已转移。为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上诉,维持原判。) B* p$ A9 s0 C' t
  对终审判决高丽娅仍然不服,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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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5 J; Z3 _( ]) J6 r  检察机关抗诉
; D. d$ E8 b9 c  Y/ d  2004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遂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院指令第一中级法院再审。
7 t' |; M; n  c4 L) [$ `( t- w  今年3月30日,该案在一中院再次开审。庭审时,重庆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蔡绍梅、陈晓军出庭,并宣读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2 p$ S  L5 w4 U. ?4 a
  检察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师高丽娅所写教案包含其个人的经验及智慧,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应该由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学校仅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而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又承认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未能明确属于何种职务作品,谁拥有教案的著作权。这样,原审对教案应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含混不清,从而杜绝了高丽娅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二)空白教案本与附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有着质的不同,前者为一个低价物,后者为具有智力成果的新物。这个新物的创造者就是高丽娅。她对于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而一审、二审判决否定其有对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显系错误。(三)教师高丽娅请求返还的是附着了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而不是学校所发的空白教案本,原审判决混淆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四)原审判决作出原告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认定,属于超越职权的程序违法行为。( N, ]8 }! C8 U. M% \2 B/ |* e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
+ [, f( n! x% T) {2 r8 D4 K6 |  此时,高丽娅身心疲惫。她说,“教案”官司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诸多影响,也为此承受了诸多压力。尽管这样,她表示:仍不会放弃,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8 C, L2 Z( `3 b9 F9 e  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胡校长也称,这个官司打了多年,她也觉得非常累,现在学校只等法院判决,她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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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p2 i# C, x4 r9 l  关注教案权属# e) I/ `) D+ V1 X. {
  此案是我国首例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例有关教案所有权的案例,自2002年5月提起诉讼至今,全国有近百家媒体进行报道,在全国法律界、教育界及舆论界引起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有关人士认为,这起官司应成为启发教育界进行反思的契机,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教案的权属问题需要引起正视。
! D( {1 L3 H( P! H  “这是我们首次遇到的涉及教案权属的案例。”提起抗诉的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蔡绍梅告诉记者,“附有内容的教案本是一个‘新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蔡绍梅认为,申诉人高丽娅在校方向其发放的空白教案本上逐步记载融进自己经验和智慧的教案内容,便使一个空白教案本最终质变为写满教案内容的普通职务作品,即一个对“空白教案本”取而代之的、享有著作权的教案载体的教案本。高丽娅是这一“新物”的创造者,理所当然地应取得该教案本的原始所有权。“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变化,新的智力成果和作品会层出不穷,我国著作权法应随之修改、扩大、完善其保护范围,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科技文化的发展。”蔡绍梅说。
/ L; y# O  z  Q  M/ q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华鹰认为,如果高丽娅从教案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有胜诉的可能性。
8 n: g* O1 R* q6 H; K  x0 y  华鹰给出了三条理由:一是教案凝聚着教师的智力创作成果,它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特征,即原创性或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感知性,应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二审法院也认定教案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优先使用权。一旦确立了著作权的归属,教案本作为其载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不言自明。二是空白教案本与附载有高丽娅撰写的教学方案的教案本是不同的,前者是作为物的教案本,而后者是作为作品的教案本,高丽娅可以对作品的教案本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这种权利,不应随意处置教案本。三是结合社会公共道德和第三人利益来看,如果教案不公开出版就否认其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教师在编写教案时则不会将自己的经验或思想成果呈现于教案上,这样就不利于学校的教研活动开展,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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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c" t/ K) N4 X5 l* `  全国首例“教案官司”最终以何种判决结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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