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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受贿案“真相”仍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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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弗仕 发表于 2009-3-13 20: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受贿被判刑的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因自称将赃款用于“扶贫”,近日成了大小媒体的新闻人物,并获得了“借富济贫副市长”、“受贿济贫副市长”等多少带有正面评价的“封号”。?近日有记者到承办该案的岳阳市检察院进行了采访,了解了余斌受贿案的“真相”。4 H8 l  q" R- d4 a
  应当说,报道中披露的“真相”,并没有出乎人们的意料。. ?' t) \& E  }8 ~( Y
  然而,笔者认为,至目前为止,余斌受贿案似乎仍是疑云重重,远没有真相大白。
3 _5 _8 t% x3 p% E* q  疑问之一:为何不对余斌涉嫌赌博罪* }( y; Q/ e! \% c

7 l) P8 E2 s# |2 s: |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传讯余斌后,他很快向检察机关供认先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交代这些钱的去向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二是打牌输掉一部分,三是以他个人名义借给了下辖的横铺乡政府10万元(当年底已归还5万元)。这样看来,余斌似乎有涉嫌赌博罪之嫌,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在侦查余斌涉嫌受贿的同时,将其涉嫌赌博一并立案侦查、一并提起公诉,这样不但可以深挖余罪,而且还堵住了余斌翻供诡辩的退路。/ R% Q% Z* B* n2 \, y
  疑问之二:为何对余斌“取保”?对余斌取保后的“改口”为何听之任之?检察机关认定,余斌涉嫌受贿40余万元,数额巨大,根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知道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有什么理由对余斌办理取保?余斌在取保候审期间,“受人点拨”后把“赃款用于扶贫”当成救命稻草,属于伪造证据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被没收保证金、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有关方面为何对余斌取保后的“改口”一直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呢?" a& P8 v% k: g2 e& t2 w
  疑问之三:是谁在给余斌出主意?到了审判阶段,余斌突然提出他受贿的赃款用于“扶贫”了。反贪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有证据证实:是在余斌被取保候审期间,有人给余斌出了主意。这就令人奇怪了,出主意的人是何方神圣?为何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呢?
+ b" k( b* R0 V: M1 y5 e1 D  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余斌受贿案判决不公,应当本着“有错必究”的精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此案。“余斌受贿案”既然还存在那么多的疑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应当充分履行起自己的职能,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真正的“真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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