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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可以当场击毙罪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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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日记 发表于 2009-3-13 20: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对2004年7月7日的《今日说法》播放了《目击劫持人质》的内容,案情很简单:就是一名男子将一个12岁的小女孩绑架了,公安机关的人员去营救,使出浑身解数也没能救出那个小女孩,最后将其当场击毙。对此,我的观点是刑警不可以就这么击毙一个罪犯。
6 I" J8 H, t& D0 [& M  根据联合国大会在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的规定:4 W/ r2 n: ~8 H. n$ }: q
  1.人人皆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此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4 `9 L4 K4 V9 o1 u9 w8 U  2.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之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此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b  a1 c" [% S& L
  任何犯罪人,哪怕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对他进行抓捕时,如果没有穷尽所有的抓捕办法,是不能就地击毙的。否则就是对公民生命权的任意剥夺和任意滥用警察特有的权力。在欧美一些电影中看到警察抓捕罪犯时,很艰难时,总是看到那些警察要么是赤膊上阵,冒着生命危险去抓捕,要么就是采用大量的工具,比如直升飞机等等。而且如果是由于抓捕而导致罪犯受伤,还要把他送到医院,有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绝对不会去击毙一个人。因为任何犯罪人,哪怕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他也是人,他也具有人一般具有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因为,在你还没有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时,击毙一个人,可以说是你警察的不到位,是你警察的愚蠢和没办法,总不能让一个人去承担你警察的后果吧。
9 z. S$ m  i0 k3 i  在本案中,这个挟持人质的人,人生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并没有达到那种要直接击毙才能将其制服的地步。我看他只是由于失恋,有点想不开,所以找了个人质想消消气,如果公安机关稍微再动点脑筋,在出一点人力,物力,这场悲剧就能结束。但是公安机关在长达几个小时的过程中,没有采取什么很有效的措施,致使延误了时机和宝贵的时间。最后可能是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时间越挨越长,好像有点有失警察的形象,所以搞个"速战速决",一枪将其击毙,什么事都解决了。殊不知,这真是大错特错!0 \& @, P2 ^' _, D1 Q$ u
  这位罪犯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就在警察的速战速决中结束了生命,真是可悲,可怜!警察这样做对吗?对吗?
/ @$ I4 Y4 {# d% L  在欧美法系国家的著名的"米兰卡宣言"中,还保持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和要求请求律师a>为其辩护,不能自证其有罪等的权利。可见实体的正确,还应保证程序的完全正确。相比之下,我们国家的罪犯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多么的脆弱呢!: `* ]( P8 ~3 t; m4 W
  而且,警察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对那个被劫持的小学生来说,她亲眼看到了一个人死在她面前,被警察打死。她的心灵会留下什么印象呢?我想是警察可以打死任何人等等。而这对下一代的发展,对中国法制进程有什么好处呢?如果人人都"继承"警察这种"已经别无选择"做法时,那岂不是人人都滥用自己的防卫权,社会岂不乱套了?
' w9 X/ \1 ]7 n& c( t  况且,那个劫持人质的人就算是经法院审判,也判不到死刑,(因为小女孩的身体并没有受到什么伤害)而他还没经历法律的审判,就这么一命呜呼了。这样一点也没有达到节省资源的效果,为了一个并不是可以判死刑的案件,而射死了一个罪犯,保留一个小女孩,可以说是一点也没达到那种理想的效果。
& X1 U* o: T$ g7 F- f! h8 i  上述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中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中国作为参加国,有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而且这一公约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的表达。从这一案件看来,中国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看来,中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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