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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保费 强制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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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wmhmp 发表于 2009-3-14 0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3日,海安县法院向该县首家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进入执行程序的南通某服饰公司,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 p- P8 b3 Y$ h* N& V9 R  南通某服饰公司于1998年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公司运行情况不理想,法定代表人历经3次变更?系股东之间进行股权流转产生?,由于经营不善,生产人员严重不足,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现任法定代表人景某自2005年4月带货外出后,便与公司失去联系,不知去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截至2005年4月,该公司社会保险费累计为177082.39元,经清缴入库社保费41149.90元,累欠各项社保费135932.49元,为此,公司职工十分焦急。海安县地方税务局在向该公司催缴后,对该公司作出强制征缴未按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35932.49元和滞纳金105647.23元的决定。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海安县地方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 |- @$ H; G' _2 `
  点评:社会保险费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的时候,逐年逐月从其创造的价值中强制扣除一部分,经过长期储存积累,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其积累的资金中为其提供补偿。《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这都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主要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 C5 ]2 y+ z  b9 y' @2 ]- i2 Y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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