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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9-20“舞王大火”案派出所原所长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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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ydZOSGK 发表于 2009-3-15 10: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葬送了44条生命的“舞王大火”,在时隔5个多月后,司法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的审理昨日终于有了结果!7名涉案人员中,被判得最重的是原当地派出所所长杨周武,被判入狱13年,被判得最轻的是原当地居委会主任刘新华,被判入狱1年缓期2年执行。
昨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9·20”龙岗舞王大火的6名涉案公职人员进行了集中宣判。算上1个月前作出一审宣判的原龙岗区公安局副局长陈旭明,7名涉案公职人员一审都被判有罪。陈旭明已经提起上诉,昨日宣判的6人中仅原居委会主任刘新华表示不会上诉,原派出所所长杨周武表示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其余4人明确表示要上诉。
新闻追踪
事件回顾:“舞王”大火致44死
2008年9月20日23时左右,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深惠路舞王俱乐部发生一起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59人住院治疗。龙岗副区长被提名免职。
事发时,俱乐部内有数百人正在喝酒看歌舞表演,火灾是由于23时许舞台上燃放烟火造成的,起火点位于舞王俱乐部3楼,现场有一条大约10米长的狭窄过道。现场人员逃出时,过道上十分拥挤,造成惨剧。火灾在23时30分被扑灭。据有关部门调查,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属于无牌无照擅自经营。
深圳市检察院11月26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深圳“9·20”火灾调查情况:有7人在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中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
1。杨周武
职务:原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
罪名:受贿30万、玩忽职守
判刑:入狱13年
龙岗“舞王”大火中,涉案公职人员涉案金额最多的一个是杨周武。他也是这次被判得最重的一个。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杨周武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在明知舞王俱乐部无证经营并存在治安隐患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查处职责,致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同时,杨周武在收受好处费之后,还违反规定擅自调解涉及舞王俱乐部的聚众打架斗殴事件。
由于杨周武在案发后及时交代了受贿的罪行,并将所收受的30万元贿赂上缴,法院认定其有自首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周武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成立,其中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判处入狱13年。
2。刘力飚
职务:原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
罪名:玩忽职守
判刑:入狱6年
舞王大火案中,另一名涉案警察是当地原同乐派出所民警刘力飚,他负责辖区娱乐场所监管和社区治安防控等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刘力飚在负责辖区娱乐场所监管和社区治安防控等工作中,收受舞王俱乐部好处费2000元等后,玩忽职守,明知舞王俱乐部未通过消防验收、无合法营业执照,未依法取缔。同时,在杨周武案中,刘力飚积极参与并组织调解,违规结案。
法院认定,刘力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入狱6年。
3。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
罪名:玩忽职守
判刑:各获刑1"6年
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都被认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原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陈峰(判6年):法院认定其在2007年10月以来,在近十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中,陈峰在明知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情况下,不履行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职责,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非法经营,致使发生特大火灾。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原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一中队龙东社区巡查组组长黄忠(判4年):被认定在任职期间,怠于履行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发现和查处职责,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原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津(判5年):被认定在任职期间,怠于履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稽查监督职责,被判有期徒刑5年。
原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刘新华(判1年缓刑2年):被认定在“扫雷”行动中,指示下属隐瞒舞王俱乐部“雷情”,其自首情节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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