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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4名土地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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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wenlk 发表于 2009-3-18 10: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带来的警示———
“不揣腰包”的腐败也要受严惩
安徽省亳州市是我国四大药都之一,前期已建成的药材交易中心一期工程,使其成为中原药材交易枢纽。为了让药材交易市场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功能更加齐全,安徽省政府于1998年批准建设亳州市药材市场二期工程,但由于亳州市国土资源局4名土地执法人员的失职,这一工程此时已面目全非,104亩国有土地被非法倒卖、占用,非法建筑面积达9万多平方米,给国家造成11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损失。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均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土地执法人员执法想当然
这4名被判刑的土地执法人员分别是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鲁胜利、该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蒋昭林、该局魏武国土资源所原所长屈兴明以及魏武国土资源所监察中队原中队长胡新安。

亳州市药材市场二期工程项目(简称二期工程项目)是原县级亳州市政府计划的一个重点项目,其项目法人为中华药都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亳州市世纪国药公司。
1998年12月,安徽省计委增补该项目为省重点建设项目,要求亳州市政府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同年底,亳州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为该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2000年3月,原亳州市土地局同意按每亩8万元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二期工程项目用地总计为152.9亩,土地用途是市场建设用地。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亳州市世纪国药公司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800万元后,还有394万元未交清,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1月以后,亳州市建委有关人员(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多次违规给该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其被改变原整体规划用途,同时在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一直在违法建设。

而作为对二期工程项目土地的用途、转让、建筑是否合法负有监督检查和处理职责的鲁胜利、蒋昭林,想当然地认为二期工程项目系省、市重点工程,应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因此,他们对土地使用情况放任不管,没有进行巡查监察,也没有向所在国土局领导汇报该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致使亳州市世纪国药公司董事长李建业(另案处理)在6年的时间里,将药材市场二期工程项目用地104亩非法倒卖给亳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中宇集团、亳州市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和梅秋峰等个人,并被其建成别墅区和商住楼进行销售,造成原规划中的中药材精品区、仓储区、医院、幼儿园等服务设施无法进行建设,破坏了二期工程的整体规划,给国家造成11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

2003年,亳州市国土资源局魏武国土资源所成立了土地监察中队,屈兴明为该所所长,胡新安任监察中队中队长。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情况同样负有监察职责的屈兴明、胡新安,也没有对二期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费用的收缴情况进行监察巡查,致使上述104亩国有土地中的40余亩被非法倒卖给亳州市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和梅秋峰个人并被占用,给国家造成4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鲁胜利、蒋昭林、屈兴明、胡新安等4名土地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鲁胜利、蒋昭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屈兴明、胡新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渎职犯罪危害甚烈
据记者了解,曾经在一段时间里,当地不少人特别是一些党政官员,还对鲁胜利、蒋昭林、屈兴明、胡新安等4名土地执法人员受到查处表示同情,甚至于不理解,认为他们并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仅仅是不作为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针对这一认识上的误区,2008年10月20日,亳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方春明在有该市1000多名党政官员参加的深化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大会上,专门把这起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件拿出来以案说法,并且对照刑法有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告诫各级党政官员在工作中一定要勤政廉政、尽职尽责。

2008年12月17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人用了相当的篇幅阐述渎职犯罪“危害之烈”。“公务员的五项基本素质就是德、能、勤、绩、廉。不勤政,不依法履行人民、法律赋予的职权,其实质就是不廉政。”公诉人对此强调说。

“不揣腰包”的腐败后果很严重
公诉人特别指出,土地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的人员,职责重大,是国有财产的守护者。试想,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不管是土地监察部门还是建设职能部门,如果有一个部门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发现并积极制止这一违法行为,都会阻断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

由此人们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严重的。有关比较分析显示,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造成损失的17倍。如此惊人的一个数据,就是我们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勤政、不履职造成的。虽然他们没有将钱财装进自己的口袋,但是却因失职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希望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以此为戒,深刻认识到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在工作中要勤政、廉政,掌好权、用好权。”公诉人说。 (吴贻伙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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