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07|回复: 0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立法应对网瘾

[复制链接]
正巧tfp 发表于 2009-3-18 10: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我国正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内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能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原则性规定,许多制度需要具体细化。我国亟须加快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李玉玲日前在参加“播撒绿色的希望拥抱网络的春天——净化青少年社会文化环境社区行”活动时表示,为了给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她在这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提案。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少年犯因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犯罪。

李玉玲认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引诱、拐骗。尤其是网络中的暴力文化,会对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产生误导。

“在受污染的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既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受害人,也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加害人。”李玉玲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害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国家有必要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净化网络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在两会期间也提交了提案《关于建立网络文化监管的长效机制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呼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郗杰英建议,确立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此外,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运营商等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李玉玲也明确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比利时政府在儿童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法令,规定网络场所配套设施的一系列安全技术指标,保护网络场所安全。此外,对网络游戏制定限制级别,什么网络游戏是可生产、销售、使用的,什么是不能生产、销售、使用的,应有明确规定,实行网络游戏分级。

对于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认为,这些建议都是从必要性来讲,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不会否认应该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从法律的高度来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可行性、可操作性上可能要打个问号。

刘桂明进一步解释说,执法的程度、模式、效应如何保证是个问题,比如说执法主体是谁,在无形的网络空间如何界定违法的问题,如何界定违法事实和违法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如何界定违法的主观态度问题,即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很难界定。法要立、怎么立、何时立是一个更加关键的问题。

刘桂明认为,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网络的量化管理。在有形的空间中管理起来还是很方便的,在网络这个无形的空间中让管理形成数据、进行量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怕现在的管理技术跟不上。现在的管理技术处于刚刚脱离了解,正在上升的阶段。”

对此,李玉玲认为关键在于“要实现网络实名制”。“现在实名制的争论有两三年了,至今也还没有结果。”李玉玲很遗憾地说。她认为,要实施网络实名并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网上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被公开或者搜集,建立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监护人同意”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在网站填写个人资料时征得父母的同意。

此外,针对青少年网瘾问题,李玉玲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研究所所长柯惠新都在提案中提出了设立国家级网瘾救助中心的建议。
他们建议,通过成立“青少年网瘾咨询救助中心”、定期举办公益训练营等活动,帮助青少年预防和戒除网瘾。同时,整合社会资源,组织高校、医院、科研、心理咨询机构和网瘾治疗机构,积极参与网瘾的研究和救治工作。(实习生
李春莲 记者 崔玉娟)








[特别报道]“两会”法眼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3 18:36 , Processed in 0.08006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