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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古树36万该赔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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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rhbcb 发表于 2009-3-19 17: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树归属规定不明 法庭审理引起争议
位于(北京)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的一棵二级古树,在交通事故中被一辆货车撞倒。事后,肇事车主向村委会赔偿了36万元,并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昨天下午,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8万余元。但是,在法庭上,车主和保险公司均表示,国家对古树的归属上规定不明,村委会作为权利人来索赔不合适。
事发于2007年8月31日,当时杨某的货车行驶到妙峰山时,发生交通事故,货车不慎将陈家庄村地界的一棵古树撞倒,该树是国家二级国槐。杨某先行赔偿了村委会36万元,其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0万元。杨某认为,该货车的约定保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30万元。
在庭审中,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部门出具了古树价值鉴定报告,证明被撞古树的价值是38万余元。保险公司对古树价值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是,休庭期间,保险公司又撤回了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古树作为国家保护文物的一种,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古树遭到损害,应该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要求赔偿,而不是由村委会来主张权利。由于国家对古树归谁所有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向村委会支付赔偿款有异议。关于赔偿数额,保险公司认为,投保额度是30万元,扣除5%免赔率等费用,只能赔偿28万余元。
车主杨某同意保险公司的看法,也认为国家对古树归属的规定不明。但杨某提供证据,表示对该树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已经向村委会支付了赔偿款。于是,昨天下午,门头沟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认为,从民法来看,所有权的四个要素是“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其中最能体现所有权的就是“处分权”。而根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农村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古树生存地的单位,只是具体的管护责任单位,没有处分权。像此案中的村委会,要确保该古树正常生长,古树死亡后,要报园林、林业部门处理。所以,此案关键之处是村委会是否向林业部门汇报过,是否获林业部门批准。如果林业部门知晓并认可村委会的处理方式,就没有问题,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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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造成古树死亡的,要责令直接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按一般树木赔偿费15至20倍计算)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1至2倍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2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罚款,市级主管机关处理的,上交市财政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处理的,上交区、县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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