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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国密集出招加力“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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ジ葓麨デ 发表于 2009-3-20 23: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综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两高”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为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方针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从今年1月份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为2009年反腐定调,到刚刚结束不久的中国“两会”上反腐成为热议话题,“两高”报告透露反腐新动向。近期,中国密集出招加力“反腐”,各地各领域的反腐廉政工作正全面铺开。

两高”发文严防“贪官轻判”
“两高”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的介绍指出,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过“两高”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

“两高”此次出台的《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确保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意见》还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指出: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意见》还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规定四种来源不得认定为立功,即: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鉴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对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意见》区分情况提出了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意见。

此外,《意见》区分赃款赃物追缴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渎职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意见。

相关报道:“两高”发文严防“贪官轻判”
政法系统重拳频出促司法廉洁
从今年“两会”上的“两高”报告透露的信息来看,中国将更加注重惩治司法腐败的问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网络逐渐细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上作的报告中指出:“要以解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为重点,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惩戒制度,严格执行‘
五个严禁
’,严明审判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在报告中强调:要“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集中整治队伍中的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以来,中国政法系统重拳频出,力促司法廉洁。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五个严禁”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
这“五个严禁”规定是: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据了解,截至2月25日,全国各级法院共查处涉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139人,其中44人已作出处理。在44人中,移送司法机关的27人,给予刑事处罚的4人,其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3月9日,7位资深审判长出任
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专职廉政监察员
,致力于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经常性监督。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
十个严禁
”,包括: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严禁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

公安系统刚刚出台了《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具体内容包括: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违反“五个严禁”的,将予停职、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观察]政法系统多项禁令促廉洁
中国各地各部门全面铺开反腐
今年1月中旬召开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2009年,全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建设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目前,中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召开纪委全会,对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通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传达全会精神安排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

中国各地区各部门已对今年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了分解,各地各部门的廉政工作则更加强调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工作:

——北京市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加强对城市运行环境、各项保障措施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坚持做到世博会党风廉政建设与办博业务同等重视、同时部署、同步实施。
——天津市等地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和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开展对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全省各级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浙江省冻结采购公务用车一年,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
——云南省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三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机制。
——广东省创办“广东廉政论坛”,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南粤清风”廉政文化系列活动。
——海南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搞好网络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文化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在全社会营造廉政文化氛围。

——山西省深入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
——河南省加强对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地区、淮河流域、海河流域等重点地区的环境监测。
——辽宁省充分发挥民心网工作平台作用,加大举报投诉的办理力度,促进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河北省在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
——江苏省、陕西省将今年确定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构建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年等。
——山东省全面推进市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时对县级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黑龙江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廉洁指数测评,健全廉政信息管理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三级联网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区农村牧区逐步探索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启动和召集制度、违规擅自决策问责制度。

——安徽省制定实施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意见。
——海关总署强调在保持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统筹推进教育、制度、监督、纠风和改革工作,推进海关纪律建设。
——交通运输部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为契机,推进交通运输系统纠风工作。
——教育部推进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重点的行风建设。
——民政部治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民政公共服务行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农业部对中央关于“三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紧密贴近生产经营管理,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业务公开。
按照“十一五”时期反腐倡廉的总体目标,中国要在二0一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媒体分析指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越来越强调各机构和各项制度安排之间互动与合作,以形成一个有机的、立体的反腐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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