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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监察“六十个工作日”的调查期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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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olo448 发表于 2009-3-22 07: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的调查期的计算单位由“工作日”修改为“日”,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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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9 i1 ~, r1 T  农民工肖某于去年9月到区内某服饰有限公司做绣品,一直工作到今年1月4日下午,被负责人范某通知辞退。期间该企业未向肖某结算分文工资,肖某要求结清工资或者对所欠工资确认总额,均遭到拒绝。1月5日上午,肖某在其表哥陪同下,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投诉,要求被投诉人依《劳动合同法a>》有关规定给付工资。0 e6 t2 C3 Q1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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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 h: B0 P  a- _# M% r  因为1月26日春节,自投诉之日起估计最多半个月该企业将放假,而女工肖某在城里无居所,不能租房子等消息,必须尽快回乡下,于是投诉三四日后即向监察大队咨询到所属企业的调查情况。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诉她:“受理期是5天,如受理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还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可能结案。所以,尽管你干了将近半年没拿到工资,而且就过春节了,我们也爱莫能助,这程序不是针对你一个人的,你催也没有用。”' u9 C+ L' ?4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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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y& O0 m$ i) O6 t7 {  到了2月底,肖某委托表哥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是否调查完毕,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答复:“早呢,你不要误解是60日内完成调查,这与其他所有法律均以日规定期间不同;一周只有5个工作日,而且要剔除法定节假日。”肖某的表哥细心一算,吓了一跳,从1月5日起计,要到4月3日才调查期满,间隔89天,万一到了4月3日监察大队仍然告诉 “还没有完成调查”, 维权的农民工也根本没辙,因为他们完全可以给你一个“情况复杂”的理由,再加“30个工作日”就到5月15日了。如果再算上行政处罚等程序到结案,满6个月期望通过投诉解决问题可能都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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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8 L3 z* E$ Q0 S; a. d& J  劳动争议a>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在此期间内投诉没有效果,劳动者再申请仲裁的机会可能就没有了。在此意义上说,由劳动者投诉启动的劳动监察,很可能成了消极剥夺劳动者仲裁机会的一个陷阱。对照劳动仲裁的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a>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a>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a>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通过劳动监察途径维权,劳动者要花费比劳动仲裁“双倍还超过”的时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调查期间的单位以“工作日”设计,仿佛是暗示企业劳动者不要因为投诉方便而轻易行使投诉权利,不要因为花钱少就忽略了必须折腾得起时间和精力。寄希望于劳动者能知难而退。4 @0 ~0 G. }) v5 E( d/ A& a6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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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W" F1 j4 A  一个农民女青年到年底拿不到近半年工资,选择投诉是最省钱的维权方式,但她又不能呆在城里等消息不回乡下,回了乡下说不定来年为谋生要另走他乡,毫无疑问,这将近半年的劳动监察周期里,她甚至根本顾不及去顾问投诉的绩效了,一切听天由命,得到是侥幸,失去是无奈。《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遗憾的是,第17条并不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企业职工投诉苦挨“六十个工作日”的调查期太漫长,国务院实在有必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7条的“工作日”修改为“日”,以减轻职工维权的代价,提高职工投诉劳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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