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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如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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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ZhCUxn 发表于 2009-3-23 20: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学到底该是什么样?是深入浅出、贴近生活、思想活跃且文笔流畅,还是像有些法学家所言的法律“专巢”,应该晦谟至深,否则法学就显得过于庸俗。在这种争论都无从定论的前提下,更鲜有人提及法学与文学这两样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了,特别是工业化与商业化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崇尚“理性”与“计算”规则的观念似乎是不相容的,人们也习惯了用“客观精神”与“绝对精神”的鸿沟来界定法律与文学的不可逾越[1],而且随着法律逐渐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法律语言经过法学家的提炼加工,已变成了远离日常生活的一套复杂的行业语言,也难怪近代英美国家会出现“法律职业垄断”的现象。故而文学与法学这两者的结合便似乎成了“不伦不类的妄议”。. |1 U/ w. N) @1 ~; x
  然而追溯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亦法亦歌”的年代,那种与人类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至少可以让我们开始反思这种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学到底是否真的就是应然之法学。
9 U" e# |) z0 h5 }1 n+ x  其实,文学与法学都有着共同的神秘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律和文学中都体现了对诸如正义、公平、自由、民主、正义、效率、安全、社会福利等价值的追求。即使在悠远年代,人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也有着想象与渴望。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所以在欧洲的中世纪,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加一直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法学和文学都遵从着美和正义的“传统” [2]。
' X1 _& \) n  |" U7 x& r  ~- l  其次,法学与文学还有着天然的、深厚的联系:二者都是人学,不论在文学或法学中都闪烁着人道主义的本体精神。人道主义精神是其与生俱来的特性,二者各自的发展过程也是这一精神的发展和生成过程。人道主义的发轫期是文学的诞生期,无论是《伊里亚特》那种人神浑然的崇拜,还是《诗经》中无拘无束的爱情歌颂,都表现出一种天真、朴素的对人自身力量的崇拜和对人性的赞美,这种人类凭借天性所获得的朦胧自我意识,在同时期的法律中体现为对“独角兽”的顶礼和对神判制的膜拜;随后人道主义一方面在发轫期的原始形态向前推进,一方面又以各自的方式规范了人道主义,造成了人道主义的自我分裂,使之在趋向异化的状态中获得自身的发展,这种异化体现在文学中表现为《圣经》中的上帝化与我国古代文学史上的圣人化,“上帝和圣人分别扮演了人道主义的化身从而最终窒息了人道主义的发现。随着混沌未开的人性心念被诉诸于规范化了的自我修行,法律也成了仇恨的伪装和恶行的修饰,不论是宗教法方式还是君主法逐渐丧失原有的人道精神而成为对人性的巨大束缚”[3];随人们从自在状态转自为状态,人道主义逐渐觉醒,从玛丽特·密契尔的《飘》到加西亚·马尔克斯的《百年孤独》,从莎士比亚的戏剧到鲁迅的《狂人日记》,从浪漫主义到批判现实主义的一座座巍然高峰,都显示出对社会黑暗的揭露和批判。而法律也从人治的桎梏中挣扎,开始张扬人性,主张权利本位,体现出了对人尊重、关心和爱护等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4]。: U7 w1 t. Z# K! H( c3 C7 c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o Radbruch)在《法哲学》中就提出了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本质的主张,“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5]而艺术形式的本质在于阐释矛盾(反题),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冲突的命运,揭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适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6]。
0 v- h9 b9 ~- b  而且文学是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俄国文学家普列汉渃夫曾指出“文学艺术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社会心理的反映”[7],在短时间内,一种新的事物产生,一种情境发生转换,社会心理也就跟着转换,而且由于社会心理具有群体性特征,个体对自己认同的群体所持的肯定倾向越是有力,个体对群体的遵从也越是有力,文学往往就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在大众中蔓延开来。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每每在社会转型或变革之时会出现童谣、儿歌等形式的文学,而且往往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 l  `; t0 O6 G/ T3 U1 ]  法学虽然是反映人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但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8]。如果法律的语言只是刚硬、冷静,而不带任何情感,那它也只能是“法学家的法学”。因此法学可以是文学的、诗性的、通俗。只有法律学者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借文学的魅力,传播法学精华,保持探索精神和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方才是“走出了象牙塔”的法学。+ {/ u8 Z! R- U) q'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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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冰,女,(1980—),河南省漯河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侦查方向博士研究生。联系方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木樨地校区)研究生部博士分部,100038。! i8 x" y5 c9 Y" q3 C

8 Q( O& n3 ]0 d  [1] 黑格尔认为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而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0 b% K% o+ B. G2 P/ |
  [2] 舒国滢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s9 I/ B  h$ d
  [3] 李劼著:《文学是人学新论》,花城出版社1987年版。
0 B' w6 H+ U+ L+ Q2 @2 j: X  [4] 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5月第3期。( E5 o! v3 ?) Y, d5 M
  [5] 舒国滢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 e: ^& ]: `3 r" y0 Y  [6] 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载《比较法学》1996年第3期。3 Z( u6 ?5 P9 |. I" g  ^( G
  [7] 转引自童庆炳著:《文学艺术与社会心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 G. S7 i2 M& w  [8] 英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语,引自[英]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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