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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涉嫌打死人案开庭 40秒视频证据成案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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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el 发表于 2009-3-25 18: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从左至右分别为杨森、刘力男、齐新)。 哈法宣 摄



图为开庭前,参加旁听的人在法院南门前排起长龙。 郭毅 摄
今天(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同以往。南、西、北3个门均戒备森严。南门人头攒动,手拿旁听证的人们先检票通过院门,再经安检进楼门,再经验票进入法庭。西门人行稀少,人大代表们不经安检进入法庭。北门3人通行,8时50分,齐新、刘力男、杨森3名被告人从这里被带入法庭。
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糖果酒吧,8分钟内22岁的青年林松岭死了!法医鉴定为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今天,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新、刘力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致林松岭死亡。齐新的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震惊全国的哈尔滨“10·11”案件今天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厅开庭。上午9时30分,审判长手起槌落———开庭。
公诉人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齐新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王金刚(被害人,男,31岁)、李鑫宇(被害人,男,30岁)、栾奡、李峰酒后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过程中,因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被告人杨森及其同学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时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因此发生口角,李峰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内。进门后,王金刚、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被告人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头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其推至楼梯滑道内,致二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期间,被告人杨森的同学林松岭(被害人,男,22岁)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奡拉开。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两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松岭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松岭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松岭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松岭,用拳头击打林松岭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松岭头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
控方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贯穿庭审,从控辩双方到被害人代理人,甚至被告人,他们把10分钟之内的事说得都与案发时分秒不差。他们的依据来源于案发地糖果酒吧的11号和14号监控摄像头当时摄录的现场情况。
进行到示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围绕视频证据展开了激烈交锋。控方指控6秒钟内齐新多次踢林松岭头部;辩方则认为34秒内林松岭多次滑倒绊倒磕碰头部,而且在14分48时头部重撞铁护板!控辩双方使用的都是同一视频证据,但又都不认同对方的控与辩。
控方首先播放8分钟现场视频,然后将这段视频加注讲解。
齐新的辩护人随之又把这段视频按自己的理解加注讲解:林松岭22时10分44秒第二次进入室内参加打斗。被围在撕打的人群里,靠墙体一侧先后被斜撑桌面的桌腿绊倒,被散落在地的折叠凳绊住,他前倾后仰头部无数次地快速磕撞水泥窗台、窗角、窗口,倒地时头部的右侧磕撞到左面桌腿的里侧,将他弹坐在地,后脑又磕在桌子上。他想快速站起时,由于腿后的桌子是靠墙斜立的,他站不起来,又向后仰,后脑磕到水泥窗台口,转身又扒在桌子上,头的侧部又撞击水泥墙体。他推墙体想站立,又猛然被折叠凳绊倒,半躺式地后仰,头枕后部又磕撞到门口旁,距地面1.38米高的37×20×5的电闸盒处,坐地后往起站,又磕在电闸盒底部,又呈跪姿磕撞桌子,急速站起又被折叠凳绊住。于10分58秒弓腰一头撞在门口的墙体和电闸盒处,59秒反弹到墙角,11分时在墙角几乎不动了。他磕撞钝性物体的时间分别是:10分48秒、50秒、51秒、52秒、53秒、54秒、56秒、58秒。
辩方说的这段过程大约有34秒。辩方还分几个画面讲解林松岭磕撞钝性物体后,靠墙、下蹲等反常表现;还用每秒25帧的慢速分析林松岭在铁护板前摔倒的瞬间,认为林松岭的头部重撞了铁护板。
控方立即用18幅视频截图反驳,认为辩方的讲解是主观臆想。关键是辩方的讲解在视频上不能一目了然。
辩方也用同样的方法反驳控方对齐新有6秒钟晃动是脚踢林松岭的指控。
不到10分钟的视频存在3处、大概40秒的争议内容。而这40秒至关重要。
辩方认为: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齐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论述道:本案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由于录像资料的存在,本案的客观事实可以再现。在通常情况下,刑事司法需要通过物证、证人证言重塑案件事实。而这种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因为客观事实是无法再现的。这往往成为司法者的工作习惯或思维习惯。正是这个原因,导致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过多地依赖证人证言的作用,而没有对录像资料进行全面、细致地研究与分析。而本案由于存在上述特点,任何与录像资料不符或相违背的证言均应予以排除。录像资料显示的情况必须认真地分析、研究。
齐新的辩护人建议合议庭聘请有关权威部门的影像专家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对林松岭在室内打斗阶段头部是否有磕撞以及磕撞的次数、力度、部位等作出科学的判断。同时,对林松岭在逃跑过程中头部是否大力撞击铁护板,撞击部位、强度进行鉴定。对录像中显示的刘力男等三人到达死亡现场后的位置、动作进行分析,以求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今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22时40分结束。明天,哈尔滨“10·11”案件将审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这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 (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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