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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主人要为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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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XVOBln 发表于 2009-3-25 1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里养犬,却不服从居委会管理怎么办?狗狗伤人,医疗费如何赔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4日提交(广西)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审查了法规的合法性,并就法规的修订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养犬管理仅仅依靠政府相关部门是不够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最接近群众,也最了解实际情况,免疫、登记等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他们的密切配合难以顺利开展。《条例》中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开展养犬事务管理的职责。如果养犬人不服从居委会的管理怎么办?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建议,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养犬人不服从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村(居)民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通常由物业管理部门来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理应承担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建议,养犬管理的基层组织除了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等,还应增加“物业管理部门”。
目前,南宁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住宅区大多还没有实行物业管理,这些住宅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由内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难以直接介入管理。内务司法委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配合政府日常管理小区养犬的部门或组织。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同时规定,准养的狗狗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狗狗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内务司法委经过征求意见后认为,“90日”的期限太长,不便于受让人及时对幼犬进行免疫,建议缩短为“30日”。
狗狗伤及他人,狗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这点在《条例》中没有提及。内务司法委审查后建议,应增加一条对养犬人法律责任的规定:“犬只致使他人受伤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防疫部门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和医疗机构诊治,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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