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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员 请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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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hti 发表于 2009-3-25 18: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全市1000个小区,15万人左右近日将接受一次大规模的调查,内容涉及住户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生育、住房状况等。这是继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又一次全国性的人口调查活动。但今年是按照1%的抽样比例,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 K* T3 O0 Q# \2 R1 I3 J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制度化的人口调查是严肃的政府行为。但如果宣传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政策法规不完善,调查活动往往容易受阻。
* f% u9 u" A) r( `& T" v5 A          被拒绝的入户调查
% v8 |) n% r8 M" I  Z: M# g, I  10月15日晚8时许,方先生家所在的单元楼门铃响了,来者称是所居住小区居委会的,要上门进行人口调查。方先生一家并不了解今年将要进行的人口调查活动,在小区居住的数年里,经常和物业管理处打交道,却从未和居委会有过接触。疑惑中,方先生一家还是打开了单元门,并将两位陌生的中年女性让进了家。
& ^% v: f; P, t  来访者递给方先生两份宣传资料,称居委会正在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活动,希望得到配合。随即开始询问:家里住几口人?婚姻状况?房子有多大?单位在哪里?等等。8 ^/ p& t. Z' }5 x
  出于对隐私的本能保护和对陌生来访者应有的警惕,疑惑中的方先生一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他们提出,来访者应该出示一下有关证件。这时候,两位来访者反倒愣住了,“我们就是居委会的,没有什么证件。”“全国性的人口调查,其他家都查过了,你们也应该配合。”
+ H6 N' a& _* Y3 }0 k/ M  经过协商,方先生一家提出周一上班后自己去居委会接受调查。来访者遂离开。
& j  ?* O0 R" `( i3 c0 q  10月17日,南京市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光向记者解释了全市正在开展的人口调查活动。他介绍说,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要求进行的。我国已分别于1987年和1995年进行了两次1%人口抽样调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将在今年11月1日正式进行,是继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又一次内容全面、规模较大的人口调查。调查覆盖全国各县(市、区)的6万多个调查小区,涉及人口1300多万。方先生家所遭遇的调查,就是这次抽查活动前的摸底调查。) Q1 G0 w6 Q5 i; c6 I# F
  徐光告诉记者,本次调查是在各街道、社区、单位抽调调查员,经过培训后才能进行入户调查,并统一发放了调查指导员证和调查员证。他说,如果没有出示相关的调查证件,被调查户完全有权拒绝调查。
& D6 ~: M: ^3 s  记者和方先生家所在的龙江小区宝地园居委会取得联系后,居委会张主任告诉记者,方先生一家的做法给居委会的调查工作做了一个很好的提醒。调查员证已经发放,居委会所有的调查员现在带着调查证入户调查,就容易得到市民的支持了。
: G, O6 V- p* l; {+ _/ J+ |& x      保守秘密是调查员纪律,接受调查是公民义务
& H7 t" Q- z; |" N( E; q  对于被调查户普遍担心个人和家庭隐私外泄的问题,省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按照有关法规,被调查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严格保密,调查员不得在任何场合向调查人员以外的人扩散。; n! j) b. A: P" n, `" g
  记者在入户调查员发给调查户的一封信上,注意到这样一段话:“我们郑重承诺:您所申报的家庭和个人情况,即是您的隐私也是国家的秘密。我们会为您严格保密,不会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漏登记资料。如果您发现有人利用您申报的情况进行不当的活动,您可以向当地人口抽样调查部门举报。”+ o8 Z; s* E0 r8 S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人口调查工作依据的法律是1984年颁布、1996年修改过的《统计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7 }" p. a  t+ ~7 L- u& R
  保守秘密是调查员的纪律和原则,而如实接受调查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此,《统计法》第三条也作了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 g, Z8 E. m" U' ^# B  记者注意到,南京市有关部门在印制的宣传资料上也指出:“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调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调查内容,消除顾虑,不得谎报、瞒报、拒报。如果抵制、拒绝或填报虚假信息,那将视同是违法行为。”
- v# L. o# R9 p' ?1 k* B, @  南京市统计局人口就业统计处处长黄明华告诉记者,人口普查对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口、教育、就业、资源、环境等政策,意义重大。如果被调查者拒绝调查,或者虚报、瞒报人口统计数据,势必会影响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而实际调查中,确实有部分公民不理解、不配合,给调查工作制造了一定的难度。在2000年进行的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过程中,就出现了拒报和殴打普查员的现象。1 a# ]0 I+ }) u, Z- O$ N* W# x
      正在修订的《统计法》将增加对自然人的处罚条款
0 b' Y$ N7 l% r4 y  江苏省统计局法规处沈处长告诉记者,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只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自然人尽管有义务,但如果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a>,却受不到相应的惩罚,造成自然人违法难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国家各类法定统计调查的数据质量。为此,他透露说,国家对《统计法》已经开始了新一轮修改,目前完成的第四稿,特别增加了对政府机关和自然人的处罚条款。
4 \  u3 Q8 ]5 o, m  他介绍说,在国外,英国有专门的《人口普查法》,规定人口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任何被调查者必须无偿地履行填报义务,否则将处以罚金、甚至判刑。《美国普查法》则规定,官员和雇员故意地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或者违法泄露应予以保密的统计资料的,处以2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五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美国普查法》还规定,无论何人,如果故意提供虚假回答的,处以500美元以下的罚金。
. \7 n0 A' b0 s2 C; f. v7 U  沈处长介绍说,我国没有对普查活动单独立法,但修改中的《统计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已经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将普查活动纳入了统计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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