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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网络赌博第一案一审开庭 团伙成员14人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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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康 发表于 2009-3-26 17: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赌博第一大案在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4名被告人被指控赌博犯罪受审。
2008年,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网络警察支队等部门历经10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广西网络赌博第一大案,抓获团伙成员65人,查封银行账户155个,冻结涉赌资金1031余万元,冻结犯罪嫌疑人房产23处,缴获涉案电脑65台,暂扣汽车4辆及其他物品一批。此案是柳州市迄今为止破获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赌博案,被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两级挂牌督办。
2007年4月,柳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发现一网络赌博团伙长期以境外赌博网站为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该团伙涉及人员多、涉案地域广、涉赌金额大,赌博活动在网络虚拟环境进行,运用账号、信用卡进行即时交易,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要求,柳州市公安局于2007年8月成立“4·25”网络赌博团伙案件专案组。经缜密侦查,专案组掌握了“4·25”案件的基本情况:该团伙以朱某顺(男,汉族,40岁),其弟朱某胜(男,38岁),外甥杨某东(男,30岁),谢某(女,26岁)等人为主,长期以境外“皇冠”、“泰山”等赌博网站为平台,在柳州市大量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形成一个庞大的互联网赌博团伙,组织“六合彩”、“百家乐”、“网络赌球”等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且赌资数额巨大。
该网络赌博活动不依托现实赌场和赌具,地点不固定,参赌人员可以在不同地点,通过指定的互联网网址和密码,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在虚拟环境进行赌博,用网络、电话或者手机短信投注,以网上银行或银行账号转账等方式为主。
在3月24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胜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1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宣布择日判决。(莫小松 秦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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