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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法行政系统改革用人机制 不胜任就下“逐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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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190 发表于 2009-3-26 17: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出台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若干意见,明确对有五类19种情形的不胜任岗位的领导干部下“逐客令”。经考核评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将被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或免职。
若干意见认定,政治思想素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有4种情形,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拒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给全局工作造成被动或影响全局利益的;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对不团结负有个人责任的;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履行职责或到岗后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等。
引人注目的是,安徽省司法厅还把工作实绩得不到群众公认作为不胜任现职的一种类型,确定了4种情形: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2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或不称职票在15%以上且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计之和超过30%的,经考核德才素质确实难以胜任现岗位工作的,对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作出必要调整;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或不称职票在15%以上且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累计超过30%的,经考核确实难以胜任试用职务的,免去试任职务;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当年被否决,作为第一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半年)工作没有明显改进的,免去现职;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述职,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居于后两位且综合得分低于一定分值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半年后,经考核仍无明显改进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其他厅党委直接管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如出现上述情况,参照执行。
该厅对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也设定了四种情形。此外,还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五种情形和因身体健康原因等其他五种原因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也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将被调整。(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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