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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大学生倒卖车票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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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aqcku 发表于 2009-4-2 19: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据华夏时报报道,2006年1月5日,北京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八达岭校区国际物流学院贫困学生武玉杰在为同学a>代买回家的火车票时,被北京铁路警方以涉嫌倒卖车票刑事拘留。经查,武玉杰因家境不好,尚欠学校住宿费2000余元,于是决定通过预订火车票加价出售来赚钱。并与老乡曹某、朱某分工合作:武玉杰负责票源,曹朱二人负责“买主”。按约定,武玉杰以每张车票加价5元至7元的价钱卖给曹朱二人。曹朱二人再以每张加收10元至15元不等的手续费卖给自己本校及周围的大学生。经初步统计,从2005年12月10日至今年1月5日期间,三人累计预订火车票11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t- P; E% ?8 S! F) D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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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对于武玉杰等三人的行为,社会各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尽管三人值得同情,但却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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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涉案的三名大学生(以下简称涉案学生)为同学a>购买火车票不是无偿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武玉杰去火车站给同学a>买回车票,往返花费30多元,而他每张车票加价5元至7元的价钱卖给曹朱二人,曹朱二人再以每张加收10元至15元不等的手续费卖给大学生,所获利润已远远超过必要的交通费等支出。其加价出售火车票,目的非常明确,即为了赚钱。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个人之间在代买车票过程中存在获利行为,这种代买车票的行为就属于倒卖车票的行为,有别于同学a>之间正常的互帮互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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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涉案学生没有代理销售铁路客票的相关资质。《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很显然,三名在校大学生未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也并未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其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买卖车票获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被允许,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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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y/ x/ \" H+ Q% N8 B  第三、倒卖车票的数量和金额比较大。涉案学生累计预订火车票11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是依据涉案金额和获利金额来决定的,已达到刑事拘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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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涉案学生预购了大量车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售票秩序,不但给其他旅客购票带来不便,而且还可能剥夺正常渠道购票人购得车票的权利,同时加重了买其车票的大学生们的经济负担。涉案学生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却仍然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h! x# |* Y7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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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8 Y9 y# ^  O0 Q  贫困大学生的境况固然令人同情,但他们应当通过勤工俭学或其他合法正当的渠道来改善生活、学习条件,不能通过违法行为来获取利益。当情与法发生矛盾而对立时,我们不得不选择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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