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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例持有使用HD90型假币案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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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arfield 发表于 2009-4-9 19: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某故意持有使用假币7900元被判7个月
宁夏首例HD90型假币案日前经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永宁农民吴某因持有并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于4月4日正式生效。
现年44岁的吴某是永宁县杨和镇农民。去年3月,他在银川南门广场遇到不法分子贩卖假币,遂以15元真币兑100元假币的“汇率”,购得HD90型及其它型假币共计4000元。之后,吴某到中宁县鸣沙镇,用1600元假币从当地农民手中购得3只猪仔,又到青铜峡市小坝镇变卖,得到赃款1220元。去年4月24日,当吴某在鸣沙镇再次使用假币购买猪仔时,被当场识破并将其扭送派出所。吴某被公安机关刑拘1个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然而,吴某并未悬崖勒马。去年5月,他再次到银川南门广场花750元购得5000元假币,并于同年6月至9月间,在贺兰县乡镇集市上向农民购买猪仔、山羊共3次,花去假币3100元,随后到平罗县姚伏镇将购来的猪仔、山羊变卖,获得赃款1900元。10月19日,当他在贺兰县又一次欲用假币购买山羊时,被曾上过他当的农民张某一眼认出,并打电话向当地警方报案。
贺兰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故意持有、使用假人民币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鉴于吴某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罪行,并已赔偿受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于今年3月25日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吴某在10天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于4月4日正式生效。据悉,本案是自HD90型假币出现后,宁夏首次宣判的此类案件。(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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