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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金提高到11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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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JQVJXQ 发表于 2009-4-10 17: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9日下午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了12.68元。

国家统计局9日上午公布,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11.99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修改国家赔偿法,解“与虎谋皮”之窘


在参加今年两会的22名律师代表委员中,有接近一半的建议和提案是针对“三鹿事件”引发的赔偿问题提出的,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上,纷纷对改进现有的赔偿制度提出了看法。


国家赔偿法修订直捣要害深意何在


施行了十几年的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存在着“不适”症状,近年来越来越明显。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要想有效化解国家赔偿中存在的这些弊端,必须解决好“权力制衡”和“经费保障”两大基础性问题,而这正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最为惹人关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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