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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受害对象受胁迫 嫖宿一说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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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自由改 发表于 2009-4-11 19: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
发生在习水县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从一开始就被该县检察院定为嫖宿幼女案,并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以致各类媒体一直沿用这一说法。
其实法律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该案中被侵害对象均为中小学生,她们受到刘某、袁某等人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故而罪行定性是错误的。
令人震惊的是,在该案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这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其实这是公然的忽悠:《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位陈检察长所谓的“严厉打击”,恰恰暴露了指控错误。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查问该案中是否存在“保护伞”,我以为这就是一个需要彻查的重要疑点。
此外,恳请媒体不要再称“习水嫖宿幼女案”,改称“习水强奸幼女案”。 (摘编自《羊城晚报》4月10日文/苏北人)
  到底什么是“嫖宿幼女”
习水这个地方除了那种大曲酒以外,最出名的估计就是这次公职人员性侵犯幼女的事件了。请注意,我用的是“性侵犯”,而不是新闻上与当地检察机关所用的“嫖宿幼女”。虽然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按照“嫖宿幼女”进行起诉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看到新闻报道里明确说明很多女孩子都不是自愿、嫌疑人有强迫行为等情节的文字时,还是有一种黑色幽默的感觉。
尤其是当地政法委书记的说法:“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
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嫖宿幼女起刑是5年,强奸的起刑是3年,看上去前者的罪名重,似乎也是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但嫖宿幼女最高也不过15年,是没有死罪的。
如果我说明什么是法律所规定的“嫖宿幼女”,估计会有更多的人出离愤怒。那是说当事的女孩子是自愿出卖自己的,只是因为没有到岁数,所以有此规定。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所以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加区别地按奸淫幼女定罪处罚,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就是说,这么一个罪名不但开脱了侵害人,还把受害人给描绘成了有一定自愿情节的卖淫者。
在这个轰动全国的案子里,当地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的真相,以重罪轻诉的方式偷梁换柱。而我们,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摘编自《东方早报》4月10日文/五岳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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