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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当对“另类培训”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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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高GO 发表于 2009-4-11 19: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男女女同事,衣服脱得只剩内衣,站在一起疯狂起舞,动作越夸张得分越高,可以吃到大鱼大肉的“老板餐”,不愿意脱衣服跳舞,得分最低,只能吃到“民工餐”;70分钟搓手搓到没有知觉,甚至产生精神分裂的幻觉,一旦停下,教练的鞭子就会抽打过来。这就是云南一家公司花血本为员工开展的拓展训练(4月6日《现代快报》)。
显然,这样的训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不管其真正效果如何,但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侵害职工的利益特别是身心健康,对职工的负面影响可能持续一生。如回忆起72小时户外拓展训练,员工小尹就觉得是“身心摧残”:“训练后的半年里,工作效率是有提高,但有些项目现在想起来,还是接受不了。”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员工培训上怪招迭出,除了上述的这种强迫式培训外,还有一些更为另类的培训。如一些企业让员工当街下跪、跳艳舞、拥抱陌生异性,以锻炼员工的意志,磨炼脸皮,不要自尊,好让他们在今后推销产品的时候,能够应付任何挫折和困难;有企业对员工进行“喝冲厕水”培训,要求员工洗马桶,直到敢于喝下一杯自己洗干净的马桶中的水才算合格;有企业进行岗前“魔鬼训练”,包括强行快速爬山、夜间紧急集合等内容,如果有人动作慢了点,就要被罚学鸭子走、青蛙跳;更有离奇的,在广西某公司的超级营销力培训班上,培训人员先用一根棉棒蘸上酒精,再用火点燃,然后把几寸高的火焰往嘴里一吞。
这些离奇怪异的培训方法,异想天开、挖空心思的培训内容,大都以走极端为能事,以挑战公序良俗为乐事,或多或少带有对员工或求职者的歧视,不仅伤害了职工的自尊心,也大大损害了企业自身形象,难免引起人们的反感和非议。它们之所以存在,一方面在于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求职难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平衡的天平被打破,劳动者失去话语权,为了保住一个工作岗位,不得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而一些企业把自己的员工当成了“奴才”,自视高人一等,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爱怎么培训就怎么培训,随心所欲地制定游戏规则。显然,残忍培训、另类培训正是我国资强劳弱、不平等劳动关系的畸形产物。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法律在员工培训上缺乏明确的规范有关。比如,对于类似的残忍培训、另类培训,应当由哪个机关如何进行处罚,法律并没有规定。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任意扩大用人自主权,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员工培训的目的本在于帮助员工提高个人素质,培养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使员工尽快掌握工作方法和工作技能,而不是用种种另类的方式,培养员工的“厚脸皮”,更不能侵害职工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面对当前频繁出现的另类培训,法律应当坚决说不,及时出手给予当头棒喝,以维护职工的利益。作者: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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