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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能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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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hcm 发表于 2009-4-20 20: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将于4月20日至9月30日进行,4月17日召开的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透露,经高检院和公安部相互沟通,派驻检察室有望与看守所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以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4月19日《京华时报》)。坊间舆论认为,在全国看守所进行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与“躲猫猫”事件的连续曝光“不无关系”。
有关部门欲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努力消除牢头狱霸现象,这固然值得期待,但同时我们也都知道,严打牢头狱霸的关键,其实是在于严打失职渎职。因为看守所里的在押者之所以会“非正常死亡”,直接原因可能是因为牢头狱霸,根本原因却是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乃至恶意纵容、狼狈为奸。
无论如何,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都和看守所的过失脱不了关系。基于此,他们事实上都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有关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逐件审查,那么,非正常死亡者获得国家赔偿情况是否同样属于审查项目,到时候能否向公众提供一份有关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者获得国家赔偿情况的报告?
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者是否获得国家赔偿,关乎“生命价格”,更关乎制度设计对于失职渎职的惩罚力度,进而关乎牢头狱霸的生存土壤。我们知道,3年前和“躲猫猫”事件主角李荞明死于同一间监室的李某,警方只给了3万元“安葬费”。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只要不被曝光,一个人死在看守所只值3万元,除此之外,牢头狱霸既不会被追究刑责,看守所狱警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难道不是“躲猫猫”之类恐怖游戏能在看守所长期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更糟糕的是,就算曝光了,并且引起了全国轰动,李荞明家属同样没能获得国家赔偿。李家最后拿到的35万元赔偿,同样是一种“私了”,《国家赔偿法》被高度虚置了。有论者分析得好,“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事实上等同于在向政府申请责任追究”,这是“私了”盛行的重要原因。问题是,看守所“私了”是哪来的钱?“小金库”如此巨大,牢头狱霸怎能不猖獗?再者,向财政申请国家赔偿资金,意味着必然要被追究行政责任;难道“私了”就不用被追究行政责任了吗?这实在很荒唐。要知道,“私了”意味着“试图隐瞒”,更意味着存在违法“小金库”,理当严惩。
严打牢头狱霸,根本在于严打失职渎职;而要严打失职渎职,不妨从非正常死亡在押者是否获得国家赔偿开始。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牢头狱霸问题“长期存在”恐怕就一点都不奇怪。 (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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