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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储”诈骗案频发 损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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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_lee 发表于 2009-4-20 20: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双峰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业务员胡某,在从事“揽储”业务活动中,陆续向52名储户开具由自己找人印刷的“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共诈骗储户现金159万元。据悉,近期该县发生了多起这样的“揽储”诈骗案。

当地张姓村民反映,2008年2月16日,胡某以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名义向他吸收存款1万元,并为他开具了一张存单。后来,他听村民说胡某因涉嫌金融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他赶紧拿出存折去信用社核对,结果发现存折果然是假的。

近日,受损储户接到通知,他们可持手中的假存折前往镇政府领回原存款的90%,由信用社出30%,政府出60%,利息不计。
村民谭某告诉记者,仅他们家的兄弟姊妹就在胡某手中“存”入了十几万元。两年时间下来,这十多万元就有好几千元的利息了。而如今不仅得不到息钱,连本钱都要亏了,这实在有点让人想不通。

那么,谁该对这起“揽储”诈骗案负责呢?各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谁该对“揽储”诈骗负责
信用社提出,胡某在2006年已被解聘,伪造存单诈骗储户现金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信用社并不知情,而且信用社已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捉拿归案,但由于其诈骗所得已被挥霍一空,无从追偿,故信用社不应对胡某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当地村民对信用社的说法并不认同。
村民反映,信用社在发现胡某伪造假存单后,并未进行及时处置。早在2007年11月,就有人反映这个问题,但当时相关的工作人员仅作出了让胡某将假存单调换成真存单的处理,而没有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因此造成更多储户受损。所以,信用社应该对这起案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有关人士认为,胡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
据介绍,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所确定的“表见代理”原则。

这位人士说,虽然胡某在2006年已被解聘,已没有了代理权,但村民仍有理由相信他的揽存行为仍代表了信用社:其一,村民对胡某2006年已被解聘的事实并不知晓,信用社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此予以公告;其二,胡某与当地村民有较长时间的储蓄业务往来。即便是在2007年有人举报胡某伪造存单后,信用社也没有引起重视并对胡某进行处理,而是将假存单更换成了真存单,默许了胡某的揽储行为。因此,信用社应该对胡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代办员还有多少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数据,2006年以来,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陕西等省陆续发现已撤销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60件,涉案金额610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有关人士认为,在撤销代办站工作中,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组织不规范,程序不严密,清查不彻底的问题,致使已撤销代办站遗留下许多问题,个别已解聘的代办员至今仍冒用原来的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业内人士提出了几条建议。
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撤销代办站工作宣传力度,对已撤销代办站和取消代办资格的代办员,除采取公告形式外,还要发挥村委会密切联系村民的作用,确保每一户村民知晓。同时,要结合各种传媒,剖析各类典型案件,提升农民金融风险意识,防范个别已解聘代办员仍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诱发诈骗案件的发生。

其次,要严肃查处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肃查处原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凡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员、信誉或资金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内部立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查处,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百万元以上案件,要由省级联社组织专案组负责查处。属于原代办员个人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于代办站案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回溯追究管理责任,特别是负责人责任。

此外,要密切关注已撤销代办站潜在风险,前移案件防范关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回访已撤销代办站服务辖区的村民,密切关注动态变化。尤其要对经商、办企业、涉赌以及负债过重、社会交往关系复杂等易发案件的原代办站人员及其家庭定期了解有关信息,如发现已解聘代办员仍在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精干人员进行彻底清查,防止风险蔓延。(施蓓
赵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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