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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过85%刑事和解案件被告人判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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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霉m 发表于 2009-4-20 20: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济南4月20日电(记者赵仁伟)近年来,山东省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判案模式,对被告人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轻刑案件在量刑上适当从轻判决。据统计,全省85%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统计,2005年至2007年间,随着刑事案件总体数量逐年增多,和解案件数量亦呈明显增长趋势,三年的和解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率分别为17.2%、19.5%、19.2%。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罪是适用和解的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占43.9%和40.4%。在和解模式中,调解和解与自行和解、委托和解并存,其中当事人请求法官调解和解模式的适用率约为60.7%。
据介绍,刑事和解主要是通过被告方向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的方式实现的。因刑事和解案件以轻刑案件为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悔罪表现,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各地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普遍较高。三年中,85%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或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和解是人民法院满足多元主体以及主体多元利益要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谐解决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刑事和解目前在适用规模和范围上还缺乏相应的的制度规范,今后须在合法化、规范化等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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