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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轮胎引知产官司 法院对商标平行进口作出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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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oZZDsF 发表于 2009-5-2 00: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却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却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是货真价实的“米其林”轮胎。如果事实如此,米其林总部何以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发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剑文亲自挂帅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她表示,“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大多是侵权商标对于商标权人的仿冒、假冒、搭便车等等表现形式。而本案所涉及的商标侵权,并不存在这些情况。从被告的答辩意见就可集中体现出来——我销售的是真正的米其林轮胎,还是进口胎,为什么说我商标侵权”?

本案一出,即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对于这种销售正版商品的行为,是否认定为侵权?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判定为侵权?法院在判决中也作了详细解释。

小轮胎引发知识产权官司
个体工商户谈国强和欧灿接到法院的通知时,着实感到一头雾水。作为被告,他们想不通,这轮胎是正规渠道买来的,侵了谁的权?让他们感觉担忧的是,在原告向法院递交的一份长达十几页起诉状中,他们被请求给付高达十万元的赔偿金。

据悉,原告米其林是一家法国企业,1863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原告相关商品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在中国,该系列商标也很早就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并拥有极其广泛的知名度。2008年4月,原告代理人发现被告谈国强和欧灿在长沙一个小市场零售轮胎,认为该轮胎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购买一只轮胎并予以公证封存,并于2009年1月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对于这一系列请求,被告觉得难以接受。一方面,经技术鉴定,涉案轮胎产自原告的授权厂,即米其林日本东京公司,并非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将之称为“侵权产品”并且为他们冠上“侵犯商标专用权”之罪名简直不可理喻。另一方面,被告称涉案轮胎是他们从长沙市雨花区欢乐轮胎经营部购进的,而后者售给前者的轮胎又是从广州天河区港达轮胎销售中心单位买入的,轮胎来源渠道并无违法之处。因此,被告始终都认为不应被冠以“侵权”之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焦点集中在3C认证
法庭上,对于涉案轮胎系产自日本的正品这一事实,当事人双方并无异议。摆到他们桌面上的焦点,是被告销售轮胎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

而在解决这一焦点之前,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轮胎认证问题上。
黄义彪向记者表示,中国销售的轮胎都需要具备3C认证。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认证。然而,被告销售的轮胎,虽然是日本进口的“米其林”轮胎,但其是面向欧洲和巴西市场生产的,并没有符合中国3C认证的标准,因此是不应当在中国市场销售的。

被告则提出:没有3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轮胎产品要求进行国家强制认证,但该条例系行政管理法规,仅规定未经3C认证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政责任,并未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责任。

3C认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何以与商标专有权联系?黄义彪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而没有经过原告允许也没有通过3C认证的产品在中国使用,其安全性难以获得保障,在此类产品上标有原告商标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毫无疑问会严重影响原告商标声誉和原告的利益。

除此之外,黄义彪还表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基本构成条件。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商标都系原告制造,但是否将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及何时投放市场,投放哪国市场,正是原告商标权的权利体现。显然被控侵权产品是用于投放国外市场的,由于没有经过中国政府的强制安全认证,原告是不可能将其投放到中国市场的,因此本案被告的销售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陈剑文向记者表示,“对该案应当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首先是销售这种轮胎的合法性问题。这里涉及3C认证问题。根据产品目录,本案所涉及的轮胎是需要国家强制认证的轮胎产品。没有经过3C认证的同型号轮胎是不能上市销售的,相关的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是理应被制止的。有人说,即使这种行为应当被制止,那也是行政机关来制止,而不应是商标权人。如果换个角度来看,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你买到这么一只违法销售的轮胎,没有经过安全认证,你希望主张权利的时候,而你又找不到卖轮胎给你的人了,于是你想投诉,一方面,你可出找相关的行政机关去投诉,另一方面,你能不能找厂家要求退货?显然,消费者是可以找厂家的。那么消费者凭什么找厂家呢?消费者只能通过轮胎上标注的商标找商标所有人。所以,这只轮胎就跟商标权人的利益联系起来了。怎么能说,这只轮胎跟商标权人无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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