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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的鉴定权其实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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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ANJsmK 发表于 2009-5-2 00: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1年3月30日午后,里根前往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希尔顿饭店,出席产联-劳联下属建筑工会大会并发表讲话。下午2点30分,演讲结束后,里根从侧门离开饭店,从一排记者和摄像机前走过,正待上车时,混杂在记者群中的一名年轻刺客突然从雨衣中掏出手枪,瞄准里根连开六枪。刺客射出的第三颗子弹打在防弹车上,反弹回来击中了里根。枪弹横飞之际,白宫新闻发言人布莱迪和一位警察也被击中,倒在血泊之中。这时,里根突然感到胸部剧痛,帕尔下令司机立刻开车,飞速离开刺杀现场。轿车驶离希尔顿饭店后,里根开始咳嗽,并呛出了大口鲜血。按常规,特勤应把总统送往华盛顿市郊医疗条件最好的海军总医院抢救,可是,帕尔见总统咳血不止、呼吸困难、情况危急,他当机立断,命令司机调转车头,以最快速度把总统送往距希尔顿饭店最近的乔治?华盛顿大学医院。医生发现总统肺部中弹,弹头距心脏只有两公分左右,生命危在旦夕。外科专家便立即开始施行手术。/ c+ D- c& y) r- x! a" Y' {& @

+ D2 L, [' l4 \, \3 z* m1 ~, b& s; S  凶手欣克利当场被擒,人枪俱获,铁证如山。26岁的凶手刺杀总统的动机,竟然是痴迷一位电影女星,追星不成,便试图干出一番惊天动地的伟业,以赢得女星的青睐。他的父母聘请著名律师a>和专家证人出庭,以精神错乱为由,为儿子进行无罪辩护。/ y! q% X! ^2 M3 W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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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克利被捕后,检辩双方都派出心理医生和精神病专家,对案犯进行了长时间的观察和诊断,双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检方认为,欣克利精神正常,神智清醒,完全可以辨别是非对错,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辩方则认为,欣克利表面上精神正常,但却是一个典型的“妄想狂”型精神病患者,神智完全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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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Z' n# |: U/ {# T, X  依照当时的美国法律,美国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有罪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才能将被告定罪,检方负有证明被告精神完全正常的举证责任。经过七周审理,陪审团最终判定欣克利无罪,理由是他作案时精神错乱。主审法官最后判决,把欣克利送进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一所精神病医院——圣伊丽莎白医院治疗。后来他多次提出病愈出院的請求,但是都未被批准,一直到2003年,情况才有些转机,接到圣?伊丽莎白医院的材料(认为已经痊愈,不构成对他人的危险)后,一名联邦法官裁定,允许欣克利在没有医护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在首都华盛顿方圆80公里的地区逗留,并可在外过夜。但是他还是没能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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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 L+ h+ E! ?* Z! K" n+ ^2 U  2006年7月15日,中国陕西邱汉华在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砍死9男1女,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年仅12岁。死者中7人是铁瓦殿工作人员,3人为附近群众,他并且把其中一人的心炒来吃,理由是他坚信对方污辱了他的妻子,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8月19日晚8时20分左右,邱兴华趁夜色潜回家中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擒获。10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五千元,邱兴华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12月8日,邱兴华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的焦点在于是否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邱兴华的妻子以家属的身份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辩护律师a>张桦也以律师a>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a>申请书。二审没有当庭宣判。- v: ~! D) r$ S( }, |

4 }3 ?7 o% r5 T0 ~+ r  `- }8 Z1 v  12月10日,五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通过网络呼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谓,“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有人称此种做法干涉司法,有人说“杀人恶魔”没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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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邱兴华案是不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对于邱兴华来说,这是性命攸关的事。如果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他就有活的可能,如果不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以他如此严重的罪行,在中国的现制下,断没有活的可能。对于中国的法治来说,也面临着一个考验:愤怒和理性的考验,尊重人权和草菅人命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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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本案中,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a>是邱兴华的权利,法院有指定精神病司法鉴定a>的义务。理由如下:& X7 }0 ]1 ^, R0 V0 ?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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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a>是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利。精神病是免除或减轻刑责的法定理由,而此病的存在一定得经权威的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才能成立;因此,申请鉴定的权利就是刑事被告一项程序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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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2 N( _" V0 q0 [% u7 a% E! a8 S( o  第二,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邱兴华享有这一权利。但是,上述权利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被告或其代理人、亲属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有患精神病的可能。依据媒体报道的情况,被告方已经尽了举证责任。这些证据是:(1)邱兴华的妻子以家属的身份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张桦也以律师a>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a>申请书。在相关申请中,有邱兴华精神病家族史的内容;(2)陕西安康市公安局对邱兴华进行了两次心理测试,他们的结论都认为邱兴华狂躁、偏执,患有忧郁症状,这一病症虽然不足以证明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但是这些症状同时是精神病的症状,这足以证明邱兴华“可能是”精神病患者。(3)邱兴华曾经二次被公安机关错误关押,心理上受到严重伤害,并且性格有重大变化,这是可能诱发精神病的证明。另外,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杨德森教授、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等主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他们强烈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专家陈志华认为邱存在精神病的可能性。理由一是家族史,二是有相当的异常:性情改变、行为异常、精神病性幻觉、妒忌妄想、思维破裂、思维散漫、情感淡漠、杀人手段残忍,滥杀无辜、无自知力等。这些专家的意见,虽然不构成证据,但是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应当予以适当考虑——因为法官不是精神病专家,他要对一个人的生死作出裁决,而这一裁决的关键因素是专家才能确定的,此时专家的意见无疑要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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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被告方面证明“申请鉴定”的权利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是严格要求证明邱患有精神病,而是邱有“可能患病”,或“足以怀疑邱患有精神病”。以上任何一条证据都足以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顺便说一下,有的报道说,因为邱妻所提供的证明邱有精神病家族史的证据不是医院的证明,因此不予采信,这是不妥的。这一证明标准太过严格,而且,上溯几十年(因为是邱的祖母一级的亲属)、甚至在今天,在农村里有几个精神病患者进过医院?如果法官对这个证据有怀疑,则可以主动调查或请证人出庭以质证,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庭的行为。; m3 P( s/ o0 C8 _/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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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本案案情特别重大,涉及人命,应当特别慎重。慎杀是我党的一贯政策,这一点似乎不要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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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4 \: X; G( q* U( G2 ]  第四,法律是理性,要战胜情感。对于此类非理的杀人案件,社会的强烈反应理所当然,其中有相当的复仇情感。法律是理性的,应当战胜情感,以理服人,不能让仇恨蒙住眼睛。在这一问题上,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是科学的任务,应当将这一任务交给专家去解决,不要屈从于人类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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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3 c. S1 ?& T/ T+ _6 z& l0 `8 J  第五,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本案从一个不懂医学的普通民众来看,已经有邱是“狂人”的评价,所谓“杀人狂”是也。“狂”者精神不正常之谓也。虽然这不是科学的结论,但是这足以证明在民众心目中邱兴华不是正常人。如果我们屈从民愤,轻易将被告处死,将来鉴定的对象不复存在,当留下永远的怀疑,对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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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确认鉴定的权利是法院的义务。本案的关键性的事实是邱兴华的精神健康状况:如果健康,二审将维持死刑判决;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则他可能被判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我国法律规定断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据此,法院有义务查明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在本案中,查明邱兴华“是否是精神病患者”毫无疑问是法庭的现职之所在。为了保障鉴定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笔者建议双方都可以邀请精神病专家证人当庭对质,在这方面为中国法治开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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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9 L+ g2 o# s, C9 Z  r& ?  对于那些担心受到邱兴华伤害的大众,我要说的是,即使鉴定结论为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他虽然可以因此而免除牢狱之灾,但是,在彻底治愈之前他是不能有自由的。对有如此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病人,法庭应当判令强制治疗,而且不得轻易出院。将来在邱是否出院这一问题上,要由法官最后裁决。7 j) g5 ~!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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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以此情况下,如果匆匆将他杀了,不管他是不是精神病人,都侵犯了邱兴华的权利:如果他不是精神病人,则他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如果他是精神病人,则不但侵犯了他的诉讼权利,而且侵犯了他的生命权。与不鉴定匆匆杀之不同的是,通过鉴定,如果他不是病人,他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尊重,他的人格得到了尊重——他被作为人而得到尊重,不是像杀一条疯狗那样轻易地杀了;如果他是病人,则不但他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尊重,而且他的生命权也得到了尊重。同样,他的道德人格更得到尊重——他不是一个杀人犯,而是一个病人。这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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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以小人之心度之,法官的担心来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压力,在一个充满复仇冲动的社会氛围里,如果鉴定结论为邱是病人,则法官难对那么多复仇心切的死者亲属与社会大众,可能的结果是没完没了的上访,而这是法官、特别是“官员法官”最为害怕的。二是政治的压力,这个政治的压力是政绩,是和谐社会a>。对于政治家来说,将邱一刀了之是最“经济”的,它可以“平息民愤”,树立“亲民”的形象,体现高尚的政治觉悟。而邱兴华的权利、法律的威信在政治家的眼里是没有太大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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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邱兴华的命运其实牵涉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不是给邱兴华“鉴定”的权利,是对刚刚入宪的“人权原则”的考验,也是对法院“是否忠于宪法、忠于法律”的考验。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杀人狂”的权利,其实,邱兴华的权利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因为邱兴华鉴定权的有无将是对我国法律文明程度的考问,而法律的文明程度与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任何人都不只是历史的看客。当反右派的先锋们以为那样的无法无天只会伤害右派的时候,文革中他们的命运比当年的右派还要惨,这能怨谁呢?2 O+ P( N+ @; t2 [& n

! Q7 }# B8 A4 C( u$ M* a# H. x  看看人家对刺杀总统的欣克利的气量,如果他在中国,他活得了吗?这就是距离。这个距离不是财富的距离,不是科学水准的距离,而是远远比财富重要百倍的文明程度的距离。这使我想起了前几年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一个中国留学生在美国杀死了三个教授而后自杀,其中一个受害者是他所在学校的副校长。在圣诞前夜,罪犯的父母收到了一封来自遇害的副校长的亲属的慰问信。信中说,在这个时候,与我们同样痛苦的只有你们。$ a3 U1 C9 l8 B, f5 |

! r! P& ]; p. x* `. G  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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