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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涉黑犯罪须穷尽经济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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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YlEvNT 发表于 2009-5-2 00: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惩黑势力团伙犯罪,对涉及财产刑事案件加大处罚力度,全面追缴黑社会团伙“黑钱”收益的举措大快人心。但近日却看到个别媒体无端对法院追缴黑钱妄加定论横加指责A>。笔者认为,目前正是由于对涉黑犯罪,尤其是涉黑团伙犯罪的打击力度关键是受限在经济方面的惩罚力度不大,以致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且泛滥成灾。笔者认为,法院依职能强制追缴黑社会成员及其家属的钱财,以此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和目标,就是要想方设法在经济方面穷尽惩罚手段,彻底让“黑老大”家族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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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证明,凡是涉黑团伙犯罪案件跟经济问题联系密切,穷尽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犯罪分子尤其是涉黑主犯在经济上钱财亏尽、倾家荡产,因而不光是要坚决没收“黑老大”个人财产,而且还应当要扩大与犯罪分子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联系最为密切的家庭财产和由此滋生的罪恶孳息。令人惊奇的是,重大涉黑罪犯家属被罚后,还敢理直气壮到处嚣张地找人维权,试图把与罪犯最亲密的家属的难辞其咎的责任推地一干二净!可见,所谓标榜正义之声为罪孽深重的黑老大家属维权的言行纯粹是颠倒黑白糊弄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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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雄辩说明,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涉及财产刑事案件加大刑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打击力度无可厚非,因为只有完全从根源上铲除社会黑恶势力背后隐藏的经济支柱,坚决果断排除一切防碍追缴“黑钱”滋生的非法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动摇涉黑罪犯的经济基础,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及其家族的嚣张气焰,很大程度能够起到罚一儆百的作用,真正达到重典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可以说,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案件打击力度越大越得力、越涉及犯罪根源,才能达到审判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对于涉黑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和深心怆伤也是莫大的保护与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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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黑社会团伙犯罪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危害程度不言而喻。据说熊新兴涉黑团伙案件中,专案组共抓获团伙成员21人,冻结了1.4亿元人民币资产,这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 涉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深重灾难更是不胜枚举!但是更令人惊诧的是,法院根据案件审判具体情况,加大惩罚力度先予收缴到的“黑老大”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但有人却对罪犯家属是否存在窝藏、转移赃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不感兴趣。显而易见,真正应当感到羞愧的是那些欲图从恶意炒作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当涉黑罪犯及其家属庇护者的“代言人”,这难道不该作深刻反省吗?!8 a4 Y) j1 _2 o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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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的各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中,很多黑恶犯罪分子在遭到法律严惩之后,早已提前将掠夺社会的非法所得转移,尚未挥霍的钱财则深藏不露,甚至有不少犯罪分子还指望有朝一日出狱后还能够继续享用财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能够钻法律空子逃避惩罚,那些犯罪分子的家属依旧有恃无恐出手阔绰,挥金如土……因此,人民法院有预见性地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追缴黑社会成员家族的钱财是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具体行动,显示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重典涉黑团伙犯罪的坚强决心和高压态势。' H  b! a- {1 w+ O$ p

! p3 x* q: o2 k: \5 T4 @: _  试想,如果我们不敢重拳打击黑社会势力,如何能够营造出对此类丑恶现象保持高压态势的浓郁严打氛围?!倘若不高度重视对惩治犯罪的治本清源工作,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减少此类犯罪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极大危害,从治本上树正遏邪,从根源上减少涉黑犯罪呢?!作为有良知的社会公民,首先必须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才能避免用极端偏激的眼光认识和看待司法行为,只有把追求高品位的精神生活作为职业目标,才能摒弃为提升所谓点击率和曝光点,误导社会公众的错误行为,才能杜绝出于个人目的推波助澜,充当不光彩“角色”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良影响。8 P7 V1 X, y*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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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谐进步呼唤健康文明的良好风气。在构建和谐社会a>和司法改革a>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全面强化刑事审判工作,不仅应当全力以赴地做到快审、快结、快执涉黑团伙犯罪案件,还应当不断加大对罪犯及其家庭经济的追缴和打击力度,痛打“落水狗”就必须穷尽手段绝不给其上岸咬人的机会,可以想见,任何背道而驰、不负责任的言行,最终必将会受到社会道义的无情谴责和社会民众的冷眼唾弃。只有深刻认识到重典此类犯罪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只有深刻省悟到对此类罪犯及家族在经济上严厉制裁的必要性,才能完全正视人民法院全面追缴非法收益的有力措施。7 i- o  {+ a: K$ Z" b; U% \

" `- j! M9 A/ c. W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义无反顾全力查办重典社会黑恶势力犯罪的果敢举动,不但震慑了犯罪分子及其家族的嚣张气焰,更为有力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和尊严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深入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积极弘扬社会道义与正气起到重要作用。笔者热切期望继续加大对此类刑事犯罪行为的严打制裁力度,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团伙经济的惩治力度,坚持不懈地保持对涉“黑”富裕者的重处措施坚强有力,以此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净化和根本好转,形成全社会对此类犯罪齐声喊打的良好局面,为营造温馨和谐社会a>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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