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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司法文明的高度加强看守所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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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11 发表于 2009-5-4 22: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消息5月4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刊载了题为《从维护司法文明的高度加强看守所执法监督》的文章。文章如下:
从维护司法文明的高度加强看守所执法监督
□刘武俊
据《人民公安报》4月20日 报道,为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自4月20日起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工作目标包括:“牢头狱霸”得到有效打击、进一步完善落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另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以来,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正如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称,看守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原因,既有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责任,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次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颇引人注目的“人权行动”,对于维护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频发生,“
躲猫猫
”、“做噩梦”等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影响恶劣,极大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坚决遏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象,成为当前司法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只要存在牢头狱霸现象,往往就表明看守所监管执法存在失职渎职、执法不作为等问题。事实表明,牢头狱霸往往与看守所干警的纵容、指使分不开,与“以犯人制犯人”之类陋习有关。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就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遗憾的是,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全面彻底的贯彻实施。
为了杜绝“躲猫猫”、“做噩梦”等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重演,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看守所民警的管理水平,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对看守所民警放任甚至放纵牢头狱霸的执法不作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看守所的监控设施固然要完善,但更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监管执法要规范,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位。否则,纵然看守所配备世界上最先进的监控设施,都可能成为形同虚设的摆设。事实表明,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基本上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民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问题。在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的同时,也必须彻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
另一方面,要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真正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的监所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负有对看守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重要职能,其“监所检察部门”直接负有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的职能。其“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负有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执法方面的司法不作为也要严格追究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新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专门规定了“被羁押者的权利”内容,提出要“完善监管立法,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因此,切实加强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督,切实维护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坚决遏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象,也是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必然要求。
相关专题报道:
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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