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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太原市经建投公司总经理王洪生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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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bnicp 发表于 2009-5-6 16: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原一审判决两起职务犯罪大要案
■原经建投公司总经理王洪生被判无期
■原物产集团董事长黄希胜被判5年 
5月5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太原市正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审理情况。原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经建投公司)总经理王洪生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黄希胜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王洪生,1955年生,大学文化,1999年至2005年担任经建投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7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经审理,太原市中院认为,王洪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和交叉转账而隐匿公司财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27万元,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6万元,构成受贿罪;其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将公司公款共计1.6亿余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挪作他用,数额巨大且给公司造成8002万余元经济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逾越职权,擅自决定公司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2.3亿余元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希胜,1947年生,大学文化。2006年3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经审理,太原市中院认为,黄希胜身为太原物产集团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给太原物产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也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黄希胜有期徒刑5年。(曹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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