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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八条严禁”规范民警执法 严禁作风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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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kVnLRW 发表于 2009-5-6 16: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5日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改善民生,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执法行为,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八条严禁》,并从5日起实施执行。
这八条严禁分别是:严禁对报案、求助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严禁刑讯逼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打骂、体罚、侮辱人格,或因失职渎职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看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嫌疑人。严禁滥用职权,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为涉黑、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严禁乱罚款、乱收费,违规收取、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罚没不开合法收据,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钱物。严禁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民警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将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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