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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村主任挪用200多万元公款经商和挥霍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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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xDJfxo 发表于 2009-5-9 11: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晋江安海镇庵前村原村主任尤某,多次挪用200多万元公款,全部用于个人经商和生活挥霍。记者昨从晋江法院获悉,泉州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尤某犯挪用公款罪获刑6年。
2003年5月底,晋江安海镇政府征用庵前村的土地进行北环工业区建设。次年年初,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庵前村,时任庵前村村委会主任的尤某负责保管、发放庵前村两个生产队的土地拨付款(共计2514652.1元)。不过,尤某负责动员发放补偿款的两个组比较棘手,多数村民不愿领取这笔补偿款,该款项一直由尤某保管。
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间,尤某私自从该补偿款中领出223.77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做生意以及生活费用等。去年1月,尤某归还100余万元,此后他又分多次取出70万余元用于经商和生活费用。去年9月23日,镇政府发现土地补偿款部分被领取,要求尤某协助调查。9月29日,尤某主动到镇政府说明情况,退出赃款1897400元。
法院认为,尤某在任村委会主任协助镇政府管理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23778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尤某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及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所挪款项等法定、酌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晋江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年,尤某不服上诉,泉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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