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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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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rgrwxr 发表于 2009-5-9 11: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下午,记者从(太原)市政法综治部门了解到,由该部门牵头承担的作为2009年政法创新课题之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创新课题",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目前敲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该方案确定的9项工作制度,可以确保有关部门及时向未成年人伸出法律援手。据了解,该课题目前正在调查研究阶段。6月-7月为建章立制阶段,8月-11月为试行阶段,今年12月到明年1月为全面实施阶段。
这9项制度分别是: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拓宽发现、举报和反馈的渠道。包括大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家长、学校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的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感。
加强援助律师专业化和援助程序规范化建设,建立援助律师提前介入和跟进援助制度。健全省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研究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律师提前介入制度,特别是针对无法通知监护人的情况下,在侦查阶段援助律师就开始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当事人申请援助或认为有必要时,随时进行法律援助。
依法履行权力告知程序,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受理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时的通报制度。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或受理未成年人受害案件时,在无法通知监护人或监护人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报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并为未成年人指定援助律师。
缩短羁押时限,改善羁押条件,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单独羁押和优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羁押时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减少和避免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混合羁押给未成年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公诉社会调查和刑事和解制度。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学校、社区、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教育状况、个性特点和平时表现进行调查,为检察机关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和法院的定罪量刑提供参考。特别是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简化公诉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分案起诉和优先办理制度。 在起诉环节,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同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等都优先进行,简化程序,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
改进审判方式,建立圆桌式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制度。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庭"建设,探索和实行更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法和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诉讼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最大限度地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心理辅导,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加强对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和受害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使他们尽快走出阴影、树立信心、回归社会。同时,对有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帮教,表现良好的,不再保留个人档案中的有关记录,消灭其因为前科而面临的各种 "资格"丧失和"人格"歧视的负面效应。
加强对受害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的社会救助,建立救助金申报领取制度。制定未成年人救助金的申报领取制度,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受害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的框架内,实行"新起点小额救助基金"和"未成年犯助学基金"的经济救助,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李凯 曹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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