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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方出台制度规范高速公路车祸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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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bgwlt 发表于 2009-5-12 19: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昆明5月11日专电(记者王研)记者11日从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有效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省公安厅于日前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4月25日,云南昆楚高速公路发生一起21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部分群众质疑事故发生前,一辆运煤大货车在楚雄往昆明方向单方肇事后,停放于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长达近5个小时,但交警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公安厅于5月8日出台《规范》,制定了涉及接处警、现场处置程序、处置措施、处置要求、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共17条规定。
《规范》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或接到报警,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现场交通警察对可以迅速撤除的事故现场,要及时组织清障,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对不能及时撤除的事故现场,要按规定划定警戒区域,确定专门的交警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和引导,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因条件限制或交通事故案情复杂,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困难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清理和勘查,但不得撤除警戒。事故现场未撤除、施救工作未完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撤离警力。
《规范》还明确了相关的责任追究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职责,玩忽职守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发生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将根据事故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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