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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风波:检察机关抗诉 伤残军人赢回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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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bnicp 发表于 2009-5-14 17: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年52岁的卢从阳,家住重庆市奉节县金凤乡新庙村七组。1971年,他应征到福建某部队服役,几年后退伍。
自1983年起,卢从阳以曾在部队因公受伤为由,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为其评定伤残待遇。奉节县民政局鉴于卢从阳退伍档案中没有因公受伤记载及相关材料,本可不予办理,但考虑到卢从阳原部队为其出具了曾在部队因公受伤的函,还是上报了卢从阳的评残材料。1986年2月,经四川省民政厅审批,卢从阳被评为三等甲级伤残。但卢从阳认为级别评低了,继续上访,要求民政部门将伤残评定提升为一等。
1992年7月6日,奉节县民政局写了《关于老上访户卢从阳的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上报中央、省、地民政部门、县相关领导和单位,并发送区乡党政部门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同时送给卢从阳和兄弟卢从安。文中在反映卢从阳的情况时,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
1992年12月,奉节县金凤乡新庙村等四个村组织“喊冤队”,到卢从阳的原部队和四川省民政厅上访,要求给卢落实一等伤残待遇。1993年3月29日,奉节县民政局按照卢从阳的要求填报了《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由三等甲级调报为一等,而四川省民政厅审批为二等乙级。卢从阳认为,之所以没能升为一等,是省民政厅受了奉节县民政局《处理意见》的影响所致,所以继续上访。最后,他将奉节县民政局诉至奉节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万元。
两审败诉
奉节县法院认为,被告所写的《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之处,作为给上级的报告不应当送至乡、村、组等基层组织及不相关人员,其扩大发文范围的做法欠妥。而且文中有些用词明显不当,甚至偏激,与国家机关公文的严谨性不相符。但是,客观上虽然用词不当,但证据表明原告的上访确有不当举动,该文作了如实反映,不构成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的性质。因此,被告书写该文的行为并未违法,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对原告名誉上造成侵害,其行为与原告未评定一级伤残待遇的后果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名誉侵权,驳回卢从阳的诉讼请求。
卢从阳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处理意见》中捏造事实丑化上诉人,并用侮辱、诽谤语言侵害上诉人的名誉,其违法行为不仅给上诉人造成精神病,而且与上诉人得不到一等伤残待遇显然有因果关系。请求撤销原判,给上诉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万元。但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恢复名誉
卢从阳不服终审判决。为讨说法,他于2006年1月10日到重庆市检察院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调查取证后认为,法院认定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对卢从阳不构成名誉侵权是错误的。理由是,奉节县民政局作出的《处理意见》多次使用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词,如“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这些言词不仅与国家机关公文的严谨性明显不相符合,而且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对卢从阳的形象进行了负面的刻画,客观上给卢从阳带来心理压力,使卢从阳的社会形象受到贬损。并且,奉节县民政局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的报送范围,但其除将《处理意见》向上级报送外,还发送到区、乡、村及各村民小组,其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其行为符合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008年11月4日,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1日,重庆市高级法院裁定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
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今年3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它向卢从阳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卢从阳精神损失费2万元。
至此,一场侵害名誉权的官司,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沈义 牟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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