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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枪击事件应移交检察机关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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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ciud 发表于 2009-5-14 17: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晨,广州市公安局对民警枪击尹方明副教授事件作出正式回应,通报了初步案情,并透露广州市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广州日报,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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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警方能在24小时之内作出回应,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在以往许多类似案件中,警方在舆论哗然之际往往三缄其口,非等到调查结束后才召开新闻发布会,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一起公布。这种滞后的做法,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对事件的种种猜测和质疑,甚至造成传言、谣言盛行,损害警方形象。广州警方今晨的及时回应,使人们可以大体了解事件的基本经过,这对于消除臆测和传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X3 `0 o+ l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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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y$ z! C6 e/ z2 ^  另外,广州市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这种联合调查的方式,也避免了人们所担忧的警方单方调查可能带来的偏见和不公,对查明事件真相、作出公正处理至关重要。应该说,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积极态度和迅速行动,保证了事件处理正沿着良性轨道发展。6 h8 _, Y3 d) Z6 }4 |$ C) T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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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警方公布的初步情况,我们可以大体了解事件经过,并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死者尹方明副教授面对警察的盘查,有阻挠行为,“强行抢走出示的警察证,其后,该男子快速倒车,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伤”。也就是说,尹教授有袭警行为。但袭警并不是开枪的充分条件,接下来的情节发展更值得关注:“为阻止其驾车逃逸,民警拉住车门,被该男子强行开车拖行数米。在紧急情况下,民警被迫鸣枪,致该男子中弹受伤”。这个情节十分重要,对于判断警察开枪是否必要、是否合法至关重要。( Y, g8 D* S) [' 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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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对尹副教授驾车逃逸,民警是否有必要“拉住车门”,以致于被“拖行数米”?这就涉及到警察应当具备的盘查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问题。笔者认为,从盘查战术的角度看,此时此情,民警根本没必要去冒着生命危险“拉住车门”,完全可以通知前方交警岗亭拦截,或者以“秋后算帐”方式给予处罚。在我国警务中,有不少民警在交通检查、车辆盘查中遇袭伤亡,就与此类不谙盘查战术、缺乏防护意识的失当行为相关。二是有无开枪必要?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0项规定,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之紧急情形时,可以开枪。这里所指“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而从警方通报的情况看,并非是尹教授故意将民警“卡在车门”不得脱手,此时他只要松手放车,就可以避免被“拖行数米”的危险。因而,开枪并无明显必要性。! Z1 i& ]- W# T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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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1 U  j3 R$ C( }7 T$ X% g( M  在警方通报中,还涉及到与尹教授有关的其他情节,如其驾驶的小车没有合法登记手续,所挂的车牌为已作废的军车号牌,车尾箱还有粤AAB、湘K车牌各一副等。这些情节,只能说明尹教授驾驶的车辆确实有问题,进而能证明警察实施盘查是必要的、有根据的。但也很显然,这些情节与警察开枪本身并无任何直接联系,丝毫不能说明警察开枪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因而,警方公布这些情节的用意,有些令人费解。猜想起来,这大概类似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警方无非是想说明尹教授本人是有问题的,从而增强警察行为的正当性。但殊不知,在证据法上,此类“品格证据”在法庭中也是应当予以排除的,因为它和案件主要事实缺乏相关性。: L9 T- N) b6 ]5 V" ~! d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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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E- b# k) p5 O: [' r& H& O  再联系到当时与死者同乘一车的某先生,也是该事件的唯一证人,事发后即被警方控制,迄今其家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等情节。使人在感觉事态发展良好的同时,仍有一种隐忧:虽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但如果仍由当地警方主导事件调查工作,这种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能否保证?笔者认为,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至少能够说明盘查民警涉嫌违法开枪,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从管辖上讲,此类案件应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因而,无论是基于公正调查的考虑,还是着眼于未来的诉讼程序,由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彻查,已属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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