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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可出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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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AETQrq 发表于 2009-5-17 21: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出台。意见详尽地规定了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意见在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和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上实现了突破。
近5年来,黑龙江省民事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有增无减。据统计,2008年全省民事案件收案近20万件,而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不足两千人,人均结案逾百件,有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年结案300余件;而且,面对现阶段社会矛盾涉及到多层面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单纯一判了之,可能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局面。与此同时,截至2008年黑龙江省有1313个基层司法所、933个法律服务所和1560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有人民调解员、信息员共72000余人。
怎样才能把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2008年4月至9月间,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刘义昌和副厅长邹大力率工作组,先后深入全省41个县(市、区)116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专项调研,从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编制、职级、待遇落实等方面找出问题落实解决方案,为全面开展与民事诉讼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工作打基础;今年2月在形成了意见初稿的基础上,为使意见更具可操作性,黑龙江省高院、省司法厅先后在哈尔滨和牡丹江两地召开了由县区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以及乡镇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认真吸纳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共19条,从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阶段划分、调解范围、协议效力、主要程序、办结时限、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对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条之间逻辑严密,相互衔接,形成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的工作流程和完整体系。
意见在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衔接方面实现了两大突破: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和解解决并且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在对人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进行了重申的同时,又对人民法院将民事纠纷转交(诉前)或委托(诉中、执行程序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意见明确规定,在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当事人双方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
今天与会的司法部领导从五个方面肯定意见的制定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也更具指导意义。(记者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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