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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应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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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抽紧烟 发表于 2009-5-18 12: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当前虚假诉讼增多、法院发现和查处存在很大难度的客观状况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摆在我国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可喜的是,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尚存漏洞、民事诉讼监督权并不充分的现状下,依然取得了喜人的成就,并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案经验。
怎样监督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双方事先恶意串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侵害国家、集体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一唱一和,导致法院很难发现它的“虚假”,并且往往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检察机关而言,对这类案件的监督和查处难度往往也是最大的。福建省连城县大地村村干部与少数村民串通,试图通过诉讼瓜分集体财产一案,就是如此。
2008年8月的一天,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民行干警在与法院执行局协同主持一起和解案件时,发现执行人员手头的待执行案件中有三起调解案件。大地村村民罗华根、罗良寿、罗瑞镛分别状告大地村委会要求支付4名人员护林值班补贴、协助征地补贴和协助林改补贴,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并主持三原告与被告和解,三原告分别减少诉求,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后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乍看起来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然而调解书中确认的每天50元的畸高补贴标准及护林值班短短6个半月内累计加班780天的劳动时间引起了民行干警的怀疑。经过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很快水落石出:原被告双方串通,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瓜分村财,而法院违背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这一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调解前提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根据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经权衡再三,检察院采用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可法院立案庭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后却表示,案件确实可能有问题,但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己不申请再审而由检察院建议再审或由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这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一时间,办案陷入了僵局。
检察官们仔细查阅了历年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让他们眼前一亮,批复明确指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于是该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带着该司法解释到法院与其院长、审委会委员及立案庭办案干警探讨、座谈,协商该案的处理办法。
2008年9月,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连城县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对三件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三名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之后主动撤回了诉讼。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村原村书记罗兰芳、主任罗祯云及干部罗华根、罗良寿、罗瑞镛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等犯罪,村林业站站长罗某、吉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的案情逐渐浮出水面。目前,该系列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以查办虚假诉讼促进民事审判监督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案件往往会出现一些有别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从当事人之间关系看,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因为找朋友或亲属进行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傅筱云谈起如何识破虚假诉讼时颇有心得。
王志苗与楼燕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因闹离婚,王志苗为达到占有夫妻共有的两间营业房的目的,找到其朋友汤焕军帮忙,由王志苗出具一张52万元的虚假借条给汤焕军,让汤焕军凭借条向诸暨市法院起诉自己。同年10月22日,汤焕军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两人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并经强制执行、拍卖等程序,最后将营业房的所有权转至汤焕军名下。
楼燕不服诸暨市法院对王志苗、汤焕军借贷纠纷案的调解和裁定,于2008年6月向诸暨市检察院申诉。该院民行科在仔细审查案卷以及申诉材料的同时,通过深入调查,掌握了王、汤两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的证据材料,遂将王志苗涉嫌妨害作证罪、汤焕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线索移送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向诸暨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日前,由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民行科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这起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王志苗、汤焕军,分别因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诸暨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同时,经该院向诸暨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申诉人楼燕不服汤焕军与王志苗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也获改判。
“今年,我院民行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4件5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现相关的涉案当事人均因犯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定罪处罚。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有效地缩短了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时间,也使改判成功率大大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大。”傅筱云告诉记者。
监督虚假诉讼需要刚柔相济
近年来,再审检察建议已经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尤其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来说。然而,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缺乏法律制度支撑的监督方式,需要刚性措施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法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创建了刚柔相济的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工作机制,他们把柔性监督措施(如协商、建议)和刚性监督措施(如抗诉、查处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南召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部分医院串通法院审判人员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从保险公司套取医疗责任保险金。南召县检察院民行科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南召卫校附属医院等六家医院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期间内,先后发生14例医疗纠纷事故,六家医院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给予了赔偿。事后,六家医院为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伪造起诉书、委托书、赔偿协议或病历资料,虚报赔偿数额,并指使他人冒充“原告”或者原告“代理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审判人员未尽审查职责,径行立案并调解,致使六家医院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14份民事调解书,并得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南召县检察院首先对涉案的5名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进行了初查,经检察机关的建议,南召县法院对5名法官作出纪律处分。随后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敦促法院撤销了14份民事调解书。
“2004年以来,我们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7件,法院采纳127件,采纳率为100%,再审改判106件,改判率为83%。”南召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金钟告诉记者。
南召的经验值得借鉴。有关专家指出,各地的一些探索是积极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再审检察建议力度过弱的问题,还需要立法的刚性支持。(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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