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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新规定的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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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风 发表于 2009-5-18 12: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5月18日出版的《学习时报》刊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进行解读,指出该《规定》呈现出如下四大亮点,值得肯定。文章如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系检察机关在既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举报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充分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下的多种因素,对举报工作各个环节作出的全面修订。该《规定》呈现出如下四大亮点,值得肯定:
一是规范表述举报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规定》充实完善了对举报工作性质的界定,指出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开展举报宣传”及“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的表述,丰富了举报工作的工作方式,明晰了举报工作的业务流程。《规定》还适当增加了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即依靠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等。这些内容的修订,无疑夯实了举报工作的制度基础,且为下一步举报工作若干内容的立法化作了制度准备和有益尝试。
二是在信息化背景下及时改进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使信息技术服务于举报工作。《规定》着眼于通过信息技术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强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规定》着眼于方便举报线索的受理,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并参照走访举报、书信举报的方式办理网上举报各种事项;《规定》着眼于举报线索的资料管理和数据分析,强调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规定》着眼于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多年来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卓有成效,并在举报工作中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是突出强调举报工作的内部制约,确保举报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规定》在加强举报工作的内部制约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对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从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要案举报线索的管理;建立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处理结果的回复通报制度,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对延期办理的情况还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从而有效杜绝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只管受理不管结果的现象。
四是切实有效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鼓励人民群众依法举报。《规定》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对举报人的各种保护措施,其用意在于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从而使举报工作得以长效化。《规定》加强了对举报工作的保密措施,规定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细化实化了对举报人奖励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此外,对即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也可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当前,职务犯罪举报线索面临下降的趋势,个别地方的举报线索甚至陷入枯竭的境地,《规定》对举报人的保护及奖励举措,如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疑有助于举报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曹 坚
详细报道:
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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