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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十大疑问 参与分金饰工友为何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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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men 发表于 2009-5-19 23: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方上门多久,她才交出黄金?另两名员工为何“没事”?“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曾经幸福的三口之家



梁丽回家后就将纸箱放在位于客厅的床下
300多万黄金饰品是“捡拾”还是“盗取”,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的“行为”已成为网上网下百姓关注的焦点。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网民对梁丽案的疑问也越来越多,记者在深入采访案件部分当事人及律师界后发现,各方疑问集中在十个方面。

疑问1
警方在梁丽家说服20多分钟?
警方与梁丽丈夫的说法,哪个更可信
在警方发布的内容中称,三名警察到了梁丽家后,做了20分钟的说服工作,梁丽才交出装有金饰的纸箱,有拒不交还的事实。而记者采访梁丽的丈夫刘建华时,却得到另外的说法,“梁丽几分钟之内就主动交出了纸箱。”

据刘建华称,大约6时30分,警察来敲门,他开门。“当时警察穿便服,警察进门后就问梁丽是不是在机场上班,梁丽说是。他们又问梁丽是不是捡到东西拿回家了,梁丽说没有。后来他们说自己是公安局的,我马上插嘴说人家公安都找来了,你捡了人家啥东西赶紧还给人家。梁丽就说捡了一个箱子,指着客厅的床下说箱子就在那里,然后把箱子拉出来,并把箱子里的东西拿出来摆在地上”。

刘建华称,当时从警察进门到梁丽把纸箱拿出来交给警察的时间最多五六分钟,有一个细节是其中一个警察打电话给领导汇报说东西找到了。刘建华认为警方做了梁丽20多分钟思想工作的说法站不住脚:“他们找到东西之后就马上打电话汇报情况了,因此这个电话能证明做思想工作20多分钟是假话;他们确实在我们家里呆了20多分钟,但是找到东西后又来了几拨人拍照等,这样才有20多分钟”。

这关键的20分钟也许将改变梁丽的命运,警方与梁丽丈夫的说法,到底哪个更可信?
疑问2
拿了金饰的两工友却“无事”?
梁丽已被警方羁押将近半年
事发至今,梁丽已被警方羁押将近半年的时间,而她的两名同事曹万义和马云山,则在看守所羁押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被放出,为什么梁丽遭受长期的羁押,而同样拿了金饰的曹万义和马云山却“无事”?

据警方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上称,曹万义和马云山先后从纸箱中取出部分金饰放入自己口袋中离开,去年12月9日晚,警方找到人后,两人先后交出505.26克和314.52克黄金饰品。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马云山仍在机场附近某清洁公司打工,而曹万义则返回了湖北老家。

在前天的梁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李建华认为,如果梁丽被定犯罪,那另外两人同样构成犯罪,被梁丽放置于洗手间的黄金首饰即为赃物,另两人分赃肯定涉嫌犯罪。

广东中益达律师事务所徐德军律师则认为,在梁丽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和曹某两人拿走部分金饰品有盗窃嫌疑。但结合清洁工以前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在不知道物品价值的前提下见者有份,分走部分捡拾物品,则没有责任。也就是说,最后如果梁丽被认定涉嫌侵占,那马曹两人不一定构成犯罪;假定梁丽盗窃罪成立,马曹两人也不一定构成盗窃。

从2008年12月9日起,梁丽被押已超过5个月,为何羁押如此之久,有无超限羁押?徐德军律师介绍,案发当天警方对其是传唤,最多只能关押24小时;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进行刑事拘留,拘留时限最长37天;期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批捕后如果不是案情重大或是跨区侦查,最长可关押7个月。

疑问3
警方“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已认为梁丽盗窃罪成立,又继续对有关证人或知情人进行询问
警方认为案件侦查终结,并形成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将警方的起诉意见退回。而就在退回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后不久的本月14日,警方在此就梁丽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梁丽盗窃罪成立,他们目前掌握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

法律界人士介绍,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检方认为现有证据有缺陷、公诉书中起诉意见和反对方意见不一致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但是记者15日下午采访此事时,包括清洁工韩英和梁丽的领班谢涛仍被警方叫去询问,玉皇清洁公司主管邓万生向记者证实两人确实在接受警方进一步的调查。

既然已经认定梁丽盗窃罪名成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此事,这就意味着警方的侦查在新闻发布会前已经终结;既然如此,缘何又在新闻发布会后继续对证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询问?

疑问4
这与“秘密窃取纸箱”有无出入?
梁丽扯着嗓门告诉工友自己捡到了个纸箱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梁丽在“捡”到纸箱之后,兴奋不已地告诉了工友,工友杨德英称,“她当时扯着嗓门喊,老曹老曹,我捡了个东西,很多人都听见了”。就在厕所门口的杨德英当时甚至认为梁丽有些嗓门太大。这是不是与警方描述的梁丽秘密盗取纸箱有出入呢?

律师李建华认为,那只能算是梁丽向工友介绍情况,在没发现包装物是黄金时,作为清洁工人,捡到东西还不清楚内容物,好奇心使然,和其他工友说符合清洁工的生活情况,不能认为是秘密窃取,反而应认为其心胸坦荡,是公开获取。

但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律师蔡华认为,纸箱是放在行李车上,一般意义上理解,放置于行李车上不能等同于放在垃圾箱里,纸箱等同于失主的“暂放物”,而非“遗忘物”。“如果梁丽不想占有小纸箱,为何将其从行李车上拎到清洁工具车上后,又放到了洗手间?为何没将其交给班组长?为何没有进行广播招领启事?为何将其带回家?为何没有当作垃圾处理掉?”蔡华分析说,梁丽跟同事说捡到小纸箱,可能是为了掩饰一旦有人找过来时不至于丢脸面。“只要失主不知道,没对失主说,窃取就可能存在,符合秘密窃取行为。”

疑问5
是拾金而昧还是非法侵占?
哪种拾金而昧是错误哪种要追究刑事责任,无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梁丽捡到纸箱的行动轨迹是,一开始是“告诉老曹不要动,等人家找来了还给人家”,到后来的被老曹拉到一边说小话,然后不语,然后是再让同事韩英拿着部分金饰去鉴定,最后是将装有金饰的纸箱带回家,梁丽的行为如何界定?是拾金而昧还是非法侵占?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正沓认为:机场清洁公司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即对“捡拾”乘客遗忘的物品不得私藏私吞和必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但即使没有强制归还的规定,“捡拾”遗忘物也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应归还失主。

李建华律师认为,拾金而昧最多出现在民法中,多数为不当得利,一般只追究其民事责任。“梁丽拾金而昧要追究刑事责任,到底哪种拾金而昧是错误,哪种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律师李建华认为,刑事、民事在该问题上责任划分不明显,导致拾金而昧不追究民事责任,却要承担处罚更严重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也反映了目前法律设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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