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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县赵湾镇:红头文件与法院判决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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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8ccomcn 发表于 2009-5-20 12: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郭 旭 绘
焦点
文件和判决谁说了算?
初春,对山清水秀的秦巴山区来说本是植树造林的大好时节,但陕西安康市旬阳县赵湾镇塘兴村所在的吴家坪沟却一直悄无声息。2003年至今,为了这块林地的归属,村民李守印就一直和邻居吴树明相执不下,双方都东奔西走,找政府,进法院,“几乎跑断了腿”。
早在1981年,旬阳县在赵湾镇进行了确定山林权属的试点工作,按照当时规定,凡是确定山林权属的,永远归村民所有,并允许继承。在李守印出示的当时的林权证复印件上,他的父亲李成春所属的林地的东界为吴家坪沟,但在旬阳县档案局的林权证底卡上显示的却是另一个地方;吴树明拥有一张包括吴家坪沟在内的林权证,但是该林权证在旬阳县档案局却没有存档记录。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林地的合法拥有者,纠纷因此而起。
赵湾镇政府两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处理决定,都被当地法院判处无效予以撤销。但每次败诉后,赵湾镇政府在放弃上诉权的前提下都会下发新的文件,再次重申已经被法院撤销的决定。一边是法院依法几次做出的判决,一边是当地镇政府几次下发的红头文件,政府文件和法院判决始终相反。李守印说:“不知道该听谁的。”
几年了,吴家坪沟还在那里撂荒着,今年造林的季节眼看又要过去了。李守印心疼,吴树明也哭笑不得。吴树明不明白,镇政府的红头文件一上法庭咋就没了效果?李守印更多的是气愤,法院的判决结果本应得到执行,可为什么镇政府在判决后总有新的文件出来。“法院的判决书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调查
红头文件的起起落落
2003年,旬阳县赵湾镇人民政府下发了编号为“赵政发(2003)80号”的文件,认为:李守印所持的林权证和档案不符,吴树明林权证无档案,两份林权证无效。李守印对处理结果不服,将赵湾镇政府告上法院,旬阳县法院裁定,赵湾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超越职权,予以撤销。法院裁定下发不久,赵湾镇政府却再次作废并收回了李吴两家的林权证。
2005年,赵湾镇政府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将此前的争议林划归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吴树明,并再次以该镇镇政府33号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此,李守印再次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赵湾镇政府第二次告上法庭。旬阳县法院认为赵湾镇政府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其所发33号文件。当事一方的吴树明上诉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中院再次认定赵湾镇人民政府的确权行为缺乏必备条件,终审维持了原审旬阳县法院的判决。接连败诉的赵湾镇政府始终未提起上诉,却在一年之后的2006年再次下发文件,将李吴两家争议的林地权属收归村集体所有。
2008年,赵湾镇政府再次下发编号为44号的文件称,在赵湾镇人大、政府和镇司法所领导的指导监督下,塘兴村村委会召开了群众会议,决定将林地的归属权划给吴树明所有。但该镇人大副主席熊智斌和司法所所长赵晓斌都表示,他们没有参与过吴树明林地权属表决的一切议程,更不存在“指导监督了表决过程”。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处长武学志认为,镇政府既不履行生效判决,又不提起申诉,继续做出新的处理决定显然不合适。作为行政机关,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同时应当接受司法监督,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评点
法治须坚持司法权威与公正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案争议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表明,法治入宪在我国虽然已有10年,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尚未完全为我们全体国人领会和把握。
首先,法治要求全社会尊重司法,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任何公民、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严格执行,即使对法院生效裁判有异议,也只能申诉,而申诉不能停止对裁判的执行。本案被告镇政府多次无视法院生效裁判,一再重新作出已被法院判决明确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何谈对法治权威的尊重?
其次,法治要求的司法权威是与司法公正、准确、效能相联系的。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品行,不偏私,而且要有很好的法律素质和司法能力。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争议的标的虽然是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争议的“根”乃是县政府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行为。法院审理本案时,本应把握争议的实质、争议的“根”,通知县政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彻底解决争议;或者通过司法建议要求县政府明确林权归属,重新发证,以案结事了。本案法官如果从“根”上解决争议,就可以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案子判了争议依旧”的结果。 (王乐文 黄庆畅 黄庆畅 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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